个人被供货商以实际施工人为由起诉,抗辩非实际施工人的证据目录
(2023-10-29 21:05:53)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
1、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2、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地泵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在开克公司系统审批流程截图。
证明:涉案项目州玉城五号院的实际施工单位是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三仅是开克公司一个工作人员,2018年6月26日,开克公司为便于就雷州州玉城五号院项目工程施工事宜对外签订相关合同的便利,特授权委托李三为开克公司的代理人。即:李三亦系开克公司的工作人员。
刘壳与开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地泵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审核是开克公司工作人员审核的。
州玉城6号院的实际施工人是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三仅是开克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组证据
1、2009年6月10日,开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州山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的《会议纪要》
2、(2009)雷 00 民终 129 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1《会议纪要》系经雷州中院查明认可的证据。
2山生置业认可开克公司为州玉城五号院的实际施工人。
2《会议纪要》载明三方认定后续州玉城五号院相关事务由开克公司处理,涉及到的债务问题由开克公司处理,可以证明开玉公司及山生置业公司认可开克公司为州玉城五号院的实际施工人员,而非李三,李三仅为开克公司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组证据
1、由原告刘壳,项目工程师胡灿、成本工程师王好、产品经理吕本亮、项目经理胡个签字确认的地泵使用汇总表。
2、州玉城五号院项目的《监理例会纪要》及监理例会会议签到表五份、工程质量停检点验收单(4份2018年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8日)、开克对项目过程管理截图2页、关于对悦城6号院保交付生产组织不力的处罚通报、关于王来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柯等等人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胡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证明:1案涉州玉城五号院项目的诸多人员如:、王好、刘等、胡个等多人,均湖南开克公司工作人员,受开克公司的工作安排,负责案涉项目,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湖南开克公司。
2涉案地泵租赁费用金额为111892.82元。
第四组证据
1、王好向开克公司借支地泵租赁费用2万元审批流程、开克公司向王好支付2万元地泵租赁费用凭证1份、胡个与王好转款地泵租赁费用4万元凭证2份、开玉公司向东宇公司支付2万元凭证一份、东宇公司退还给王好2万元支付凭证
2、王好交行尾号4621的银行手机银行截屏一页,王好向刘壳银行转账凭证三份、王好通过微信向刘壳付款凭证1份。
2、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1、王好共计向刘壳支付地泵租赁费用10万元。
2、租赁费用为开克公司支付给王好,王好在支付给刘壳,剩余2万元因开具发票原因,先由开玉公司支付给东宇公司,东宇公司再退还给王好,王好再支付给刘壳。
3、王好系开克公司工作人员,开克公司实际承担地泵租赁费用,开克公司是实际施工人。
第五组证据
王好的证人证言
证明:王好系开克公司员工,王好作为与刘壳的主要对接人员,参与了本案所涉的刘壳地泵租赁事宜。涉案项目是由湖南开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
举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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