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控告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非法占有涉嫌犯罪的刑事控告书

(2023-08-01 22:31:20)

王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控告书

控告人:张三,男,汉族,19 ,系湖南经卫栾川项目实际负责人。

被控告人:王六,男,汉族,19 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1XXXXXXXXXXX,住 ,电话 。

请求事项

1、请求对被控告人王六的职务侵占行为、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请求责令被控告人王六退还犯罪所得资金 元。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张三系湖南经卫栾川项目部的实际投资负责人,而被控告人王六自2022年6月13日担任湖南经卫栾川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正常施工,但不包括采购和财务支出等事项。

根据湖南经卫栾川项目财务制度,每一笔开支均应逐级上报至控告人审批,经控告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王六利用其系项目经理身份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控告人、财务人员,而将项目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涉案金额共计 元。全部犯罪事实如下:

一、项目前期,王六直接收款共计40.26万元:

1、2022年6月16日,张三向王六转款10万;

2、2022年6月24日,张三向王六转款10万;

3、2022年6月27日,张三向王六转款10万;

4、2022年7月15日,张三向王六转款52600元;

5、2022年7月22日,张三向王六转款5万;

以上事实均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

经对账得知:331187元的支付与湖南经卫项目具有关联性,控告人均予以认可,但尚有71413元,王六并未提供相关联的支付凭证,控告人认为系王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对此王六2023年4月27日的《情况说明》可予以证明。

二、项目中后期,王六非法占有、挪用款项:

1、2022年12月28日,经王六申请,由湖南经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王六指定的材料厂商(南阳市经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账户上2117980.8元,而自行结算金额仅1733608元,税费35254.3元,差额349118.5元;

经与王六对账确认:差额349118.5元中,有178732.35元系王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挪用,有王六2023年4月27日的《情况说明》可予以证明。

2、2023年1月19日,经王六申请,由湖南经卫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王六指定的劳务公司(河南控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上378000元。

经与王六对账确认:160300元系王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挪用、非法占有,有王六2023年4月26日的《情况说明》可予以证明。

3、2023年4月25日,吴 、申 两个施工班组因未收到应得劳务款项13万元,而至水利局信访,控告人与王六核对确认,13万系王六擅自挪用导致吴、申两个班组未能得到款项,为解决劳务纠纷,控告人不得不另行支付13万元。

即:王六存在私自指定账户支付、自行结算,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挪出的资金也没有用于项目部搭建、办公设备、住宿等相关方面的付款,虚报隐瞒财务等。被控告人王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控告人察觉到相应款项账目诸多不合常理之处,经多方联系与财务、被控告人核实查账,才得知王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并侵占、挪用项目款项的事实,对此王六均一一予以承认并作出承诺,向控告人出具了相应的情况说明、借条等,但王六至今分文未还。

综上,被控告人王六利用其项目经理的身份和职务便利,多次骗取控告人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非法挪用,用于挥霍,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272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等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王六刑事立案,并挽回控告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被《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修改,现立案标准为6万)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挪用资金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本罪不同挪用目的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