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买方拒绝购买,卖方民事起诉状及变更诉请申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温九,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贡院街汲师家属院1号,身份证号4108810,手机号:13600087。
被告:和国,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2112000,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100号附2号,手机号:15951000。
第三人:郑州三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9号1号2层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57。
法定代表人:王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郑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其违约应承担的费用暂计49276元(中介代理费25276元、贷款服务费2000元、过户服务费2000元、损失暂计20000万);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负担。
(若被告在诉讼中,仍拒绝履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原告只得变更
诉请,主张被告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
2022年8月27日,原、被告在第三人的中介服务下订立《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等,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号1号楼1单元1层6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总价款为1450238元。2022年9月23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初审通过了被告990000元购房抵押贷款的申请,且原告方已于2022年11月29日完成了涉案房屋的解抵押手续。
因郑州全域自2022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上旬因疫情封控,致合同约定的2022年10月31日24点前办理网上签约手续无法实现,后解封后在第三人的服务下,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22年11月23日共同至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在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下,被告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后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却拒绝履行,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申请人:温九,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贡院街汲师家属院1号,身份证号4108810,手机号:1367。
申请事项:
1、申请变更起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其违约应承担的费用及损失计42401元(中介代理费25276元、贷款服务费2000元、过户服务费2000元,解押借款支付利息暂计损失13125元);
2、增加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因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定金20238元(定金没收,不作为房款计);
3、起诉状中其他各项请求不予变更。
申请理由:
原告温九诉被告和国、第三人郑州三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因基于新的证据材料,而请求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望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