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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申请证据保全,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

(2023-05-22 18:05:14)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洛州秘科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775124359M,住所地:洛州高新区洛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西,女,汉族,1990年7月29日,住址河南省卫辉市卫后镇下卫北村1-159号,公民身份号码:28219900729111,联系电话:138 4903 4257.

被申请人洛州西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州市前后区工人路3号蔚蓝花园18号楼1单元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3MA9G111

法定代表人: 张东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采取拍照、截屏、打印、录像、制作笔录、提取、封存等保全方法,对被申请人洛州西东科技有限公司、李西涉嫌存储申请人营销方案或手册、报价方案、客户信息、邮件等资料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或U盘中的电子文件,以及现场涉嫌侵害申请人上述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连同被申请人洛州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客户交易资料等进行证据保全。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故意灭失或不予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二被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采取保全措施。

此致

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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