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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发包方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

(2023-04-27 21:40:37)

质证意见

对被告新农公司的举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清单》中的1、2材料: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因被告多次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原告方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法继续进行工程施工,后 双方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对前述的有关合同予以解除。

二、对《证据清单》中的3、4材料:未见合同原件,真实性存疑。另:原告从未主张过五栋楼是由原告进行的施工,起诉的工程款项并不包含该五栋楼。

三、对《证据清单》中的5、6材料:未见合同原件,真实性存疑,证明目的有异议。即使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合同,并不能证明合同所涉工程均由案涉人施工,原告在举证第五组证据中的06地块各楼栋完成实际进度情况表5页可证明,其中部分工程是由原告所施工。

四、对7、8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就工程达成解除协议,明确约定了结算价款的主体部分按合同总价款54%计算。

五、对编号9材料:该组材料系被告单方制作,所涉内容存有不实,原被告双方就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而非此材料中所涉的全部问题。

六、对编号10材料: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宏建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实收取工程款总额(含代扣项及其他)8549249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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