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某违法犯罪情况的书面反映材料
(2023-04-17 21:43:54)对李三等人违法犯罪情况的
紧急情况反映
尊敬的 领导:
我是清河县万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邓四(身份证号4101196300101),关于李三等人员就清河县2020年国家储备三项目事宜中存在诸多违法犯罪情况,我愿实名举报,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对相应情况予以关注,并请依法履职。
基本情况:
我邓四于2020年申报清河县国家储备林项目(个人承贷承还),经清河县三业局及清河县三丰三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县三投公司)批准后,县三投公司称该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求我和李三联系,随后李三安排河南省清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清水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标。经李三及县三投公司等人提前协调沟通,该项目于2020年10月22日进行公开招标,清水公司无意外地中标。
实际上该项目均由我本人实际负责实施,项目实施结束后,经三投公司、监理单位、中标公司(清水公司)及我方共同验收并签字后,按程序报账,国开行于2022年3月15日向清水公司拨付工程款232.084万元,但李三和清水公司以种种理由不给我支付工程款。
李三等人涉嫌罪名:
1、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清河县三投公司与李三、清水公司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内定中标人员,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
2、行贿受贿的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清河县三业局和清河县三投公司,要求举报人与李三联系,听从李三安排,随后李三推荐清水公司进行投标,实际由举报人施工,后清水公司收到款项后占为己有,中间涉及严重的利益输送,李三等人涉嫌行贿受贿罪。
3、滥用职权对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清河县三投公司及清水公司、李三,相互勾结,相关领导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
3、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李三等人收到工程款 万元,仅转给我 万元,尚欠 万元,因其拖欠行为导致我方不得不贷款而额外产生严重的利息损失,损失达 万元,李三等人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我借李三20万是7月23号,而李三索要高息(月息两分),我已付给李三利息3000元。
我方主张:
强烈要求追究李三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支付应属于举报人的财产及赔偿损失,相应金额约 元。
综上,李三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损害的国家法制的权威性,特希望贵单位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维护举报人的权益。
望纪委领导,县 领导,市委领导,省委领导给予解决 举报人:邓四
2022年4 月 2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