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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资质开票给付款单位,付款至开票单位后却拖延支付,起诉的证据

(2023-04-16 21:14:44)

证据目录(张三)

一、银行转账业务付款回单(两张)

证明:第三人已将欠付原告款项152800元,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2002年1月26日向被告行点公司转款58100元、80000元。

二、张三建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及账户明细

证明:被告在收到第三人转账152800元款项(58100元、80000元)后,仅于2018年4月1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了3万,后又于2002年1月30日转账5万。

三、原告女儿与被告 李点的4段通话录音

证明:被告收到第三人转账支付的款项,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予以承认并承诺尽快归还。

四、河南行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查询单

证明: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股东,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行点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时补充的证据:2002年7月8日原告女儿与 李点的通话录音,及原告与中间人刘水2001年2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1)在2002年7月8日,双方电话沟通被告欠付原告款项5万元,该5万元与原告主张款项接近,而与被告主张相差甚远;

(2)应扣除点数为15%,而非25%。

举证人:张三

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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