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借用资质实际施工的电力工程,因管理费税费等讨要工程款的起诉状

(2023-02-12 20:14:4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西区3号楼402室,身份证号:4101962720.手机号: 

被告一:上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郑州市黄河路西段供电大楼。企业信用代码/税号:91411200201

法定代表人:慧。

被告二:中国电集团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西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69951 A。

法定代表人:龙。

被告三:网河省电力公司委员会,住所地州市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10000MC0 

法定代表人:军。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三应当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为5265432.67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全国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以5265432.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原告承接了被告位于天龙村乡子沟101.2MW风电场项目升压站工程基础施工,包括混凝土基础、基面开方、修路等,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20202月份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经结算,确认原告施工工程款为20347528.9元,但被告一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5082096.23元,剩余工程款被告一拒绝支付。

经查询得知,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系被告一的一人股东,被告一系从被告二处承接的工程。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龙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