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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履行职务被诉至法院,对原告方举证的质证意见

(2022-11-24 08:57:15)
SourceURL:file:///home/administrator/Desktop/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wps

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

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1)该协议签订的起因为:力国公司指定建力公司承包案涉项目,但建力公司不具备涉案项目的施工资质,经三方协商,大建公司同意建力公司使用大建公司资质继续施工该项目,同时应大建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必须个人与大建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2011年建力公司委托建力公司工作人员李田以个人名义代替建力公司与大建公司就喜城1号院签订了相应协议;

2)从协议内容可知,李田只是系力国置业所确认指定的【喜城1号院】的承包人,即:李田系基于力国置业的安排而与大建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显然该《协议书》的签订并非李田的真实意思;

3)协议的签订不代表该协议实际已履行,且系由李田实际履行,李田系代表建力公司,实际履行主体为建力公司;

4)李田的签字行为系代表建力公司,对此几方均是明知的,且案涉项目的管理/对接等人员,均非李田的雇员,李田从未向相关人员支付过劳务工资,而相应人员及李田均系建力公司员工,受建力公司管理/约束,后果由建力公司承担;

5)该证据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挂靠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与发包人签订协议,显然违法《建筑法》第26条等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对证据二:

对证明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该证据材料并无李田签字,与李田无关,即使有承诺也只是力国公司自行作出的承诺,也与李田无关。需要说明是,即使该承诺真实存在,因案涉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的存在,相应的协议均属无效协议,且基于违法行为而作出的承诺当然无效。

另,作为具有资质的大建公司承接项目后,却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允许挂靠等情形,不存在免责的情形,则其对项目的债权人当然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证据三:

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就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问题,力国公司已实事求是的李述,建力公司为实际施工人。

郑州金水法院的判决并未否认建力公司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对实际施工人问题并未明确回应,其根本原因在于:无论实际施工人是谁,作为项目的承包方的大建公司与发包方的力国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大建公司基于此法律关系有权向力国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项,而金水法院对其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了支持,显然该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是谁与其案件不具有关联性。

需要强调的是:金水法院已判决明确,就案涉项目力国公司应向大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100多万,大建公司享有获得案涉项目工程款的权利,在本案中当然负有向有铁公司支付款项的责任与义务。

                        质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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