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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后,起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证据

(2022-11-02 14:50:00)

证据目录 河南工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组证据

1、(2020)山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

2、(101)山01执227号执行裁定书

2、(101)山0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

证明目的:原告与第三人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起诉法院调解确认:第三人欠付原告款项11万元及违约金,调解书(2020年7月11日)生效后第三人并未履行,原告申请执行(2020年),贵院执行后发现第三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出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此后,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追加三被告为被执行人。


第二组证据

所调取的第三人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

证明目的:

1、第三人于101年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亿元,实收资本为0元,发起人分别为本案被告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赵一,其中赵一为法定代表人,分别认缴出资4000万元、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60%,出资期限为1021年1月2日。

2、档案显示:101年月8日,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将持有40%的股份转让给本案被告河南有背科技有限公司,并于101年月11日进行变更登记,河南有背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一为第三人的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60%,至今均未实际出资。

3、耍赖公司将股份转让给河南有背公司的时间晚于原告与第三人的债务形成时间,且股权转让的时间发生在原告早已申请执行第三人、法院已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情况下,故耍赖公司与河南有背公司间转让股份属于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二者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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