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消防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未付,起诉系新合并成立的被告,原告的证据

(2022-10-08 19:50:44)

证据目录

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一份、教育部关于同意合并建立河南总合并学院的函

证明:原告系在2014年10月31日由并州建学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并州建学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由原告承继;被告系在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同意由河南合并学校与河南合并二学校合并建立,河南合并学校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就湘校区消防工程一标段(含学术交流中心、艺术中心及活动中心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工作)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并开大道与康庄路口北角,双方就合同工期、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三、艺术中心、活动中心及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就被告学术交流中心、艺术中心及活动中心的消防工程完成施工,并于2014年1月取得竣工报告。

四、专业工程(2021)214号结算审核报告

证明:原、被告就案涉消防工程委托专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后确定结算价为3101349.3元。

五、律师函及邮政邮寄单查询结果

证明:原告就被告欠付的案涉工程款于2021年11月5日委托北京专业(并州)律师事务所孙律师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了原告催要案涉工程款的函件。-

六、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两张)

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向其发送的《律师函》后,被告于2022年1月7日

退还了原告《履约保证金》31325.19元,并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了320101.19元的工程款,即: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履约保证金已全部退还,但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有工程款本金1115341.34元未支付。

七、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证明:因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欠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未支付,为维护原

告债权的实现,而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所维权实际花费的律师费为2万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并赔偿给原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