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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人处受让公司股份后,对因公司欠债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答辩

(2022-10-07 21:33:1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继一,男,汉族,19 年4月21日生,住郑州市街28号院2号楼48号,身份证号:41

答辩人:湘乡县继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湘乡市湘乡县蒲西宏瑞因宏瑞国际商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4100IIKHQ2H。

法定代表人:宋 

答辩人:湘乡继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 区金穗大道103号首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4KLO0D。

法定代表人:岭。

    河南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原一、原二、继一、湘乡县继二商贸有限公司、湘乡继三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就河南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继一、湘乡县继二商贸有限公司、湘乡继三商贸有限公司作如下答辩意见:

河南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追加付继一、湘乡县继二商贸有限公司、湘乡继三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

1)被执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经过股东会决议,被执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0万元,增加部分由股东湘乡继三商贸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55000万元,由股东湘乡县继二商贸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35000万元,于2039年12月31日前缴付完毕。

2)2021年被执公司章程也明确:股东继一出资1亿,出资比例10%,出资时间2026年2月1日前;股东湘乡继三商贸有限公司出资5.5亿元,出资时间2039年12月31日前;股东湘乡县继二商贸有限公司出资3.5亿元,出资时间2039年12月31日前;

即:三答辩人均系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并未届满。

2、三答辩人均已按出资比例予以实缴出资,已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

答辩人继一向被执公司银行账户于2018年7月5日转账20万、于2018年8月6日转账两笔50万(计100万)、于2019年2月1日转账9880万元,共转账1亿元,均备注:投资款。即:答辩人继一已实际出资了1亿元,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答辩人湘乡继三商贸有限公司向被执公司银行账户于2019年2月1日转账5.5亿,备注:投资款。即:已实际出资了 5.5亿元,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答辩人湘乡县继二商贸有限公司向被执公司银行账户于2019年2月2日转账3.5亿,备注:投资款。即:已实际出资了3.5亿元,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被执公司收到三位答辩人的投资款后,向三答辩人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综合材料足以说明三答辩人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综上,原告公司基于自认为三位答辩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显然:三答辩人早已实缴出资且足额缴纳了出资,原告环保公司的起诉并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环保公司对三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22年8月3日 从他人处受让公司股份后,对因公司欠债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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