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一人股东被起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答辩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好,公民身份号码:4.
对于河南省一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公司)诉河南上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李好与一心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一心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上有公司,若上有公司欠付一心公司款项,应由上有公司承担,与李好无关。
二.一心起诉李好,其诉状的理由是因李好系上有公司的一人股东,两者的财产混同,但一心公司并未有财产混同的证据,而李好能提供证据来证明二者从未有财产混同的情形。
三.具有财务专项审计资质的河南一心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于2022年4月02日出具了一心专审字【2022】第2003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得出:2000年2月2日-2022年3月30日,未发现股东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金往来情况,也未发现股东占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情况,也未发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财产混同使用的情况。
即:李好与上有公司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故,对一心公司起诉李好承担上有公司欠付一心公司货款的诉讼请求,因李好已举证证明与上有公司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故请依法驳回一心公司对李好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