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股东被诉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与合同无效、撤销的规定

证据目录(李好)
一、河南一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心专审字【2122】第2113号的专项审计报告
证明:具有财务专项审计资质的河南一心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于2122年4月12日出具了一心专审字【2122】第2113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得出:2118年2月2日-2122年3月31日,未发现股东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金往来情况,也未发现股东占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情况,也未发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财产混同使用的情况。
即:李好与上有公司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提交人:
2122年5月7日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二)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