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公司对买车加盟司机起诉撤销合同而举证材料的部分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好运)
一、对证据清单中编号的证据一: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证据恰证明了: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买东风多利卡货车,明确约定:车型为东风多利卡,车辆配置为整车、购置税、车船税、运营手续、车牌、车贴或车体喷绘等,车辆单价为139800元,委托定金为5000元,定金转账支付,而尾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并备注有贷款金额为12万、分36期,并明确约定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委托定车合同》的签订,足可证明价款139800元所包含的事项,及该款项系双方协商确定,并证明双方已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二、对证据2: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证据恰证明了: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购买货车,双方就购车涉及的如:保险费、车船税、贷款金额、车价款、分期手续费、GPS及车内配置安装费等,及倒车影像、上牌、检测、LOGO抵扣款项等项目均进一步确定,相应费用金额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确定,被告又给予原告一定优惠,最终实际总款从139800元,而降至了135000元。双方自愿签订协议, 被告给原告提供货源信息,并有权收取货源信息费。
三、对证据3: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定金5000元、尾款1010.84元、交强险1850元、商业险7134.16元,及车船税、GPS费、车牌、车贴或车体喷绘等被告在此期间产生的人工费用等,能够确保车辆正常使用的综合费用,原告所列举的费用只是双方明确约定的费用中的一小部分。据委托定车合同约定的总款139800元,被告最终还给原告进行了优惠4800元,135000系被告主动优惠后的金额。
四、对证据4:
该票据显示的金额,不能等同于原告购买货车可正常从事运营活动前实际的车辆款项,90000元只是135000元中的一部分,135000元系由车厢、车底、税费、保险、贷款分期费用、上牌、检测等能确保车辆正常运营的全部价款,该款项是被告在双方约定的139800元的基础上予以减免后的金额。
五、对证据5:
真实性、证明目的等均有异议。录音并不能确定双方的实际身份,并未显示有被告向原告进行过保底年收入18万元的承诺,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进行过承诺。保底协议并未有被告的签字盖章,该协议并未成立,更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