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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银行账户收款后却拒绝支付,实际已转款单位或个人的情况说明

(2022-08-10 21:25:34)

情况说明

我单位系焦作(含部分区县)110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人,刘小(身份证号: 的劳务费支付事宜作如下说明:

刘小本人要求我单位2019年4月17日向河南小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59100元,并于2022年1月26日向河南小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93800元,(小上公司账号:371 05,招商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该两笔款项均是应付刘小的劳务款项,系按刘小的指示所付,属刘小所有,我单位与河南小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业务往来。

我公司已结清刘小的劳务款项。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情况说明人: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借用银行账户收款后却拒绝支付,实际已转款单位或个人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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