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设计合同纠纷,因索要设计费用而起诉,被告方的民事答辩状
(2022-07-31 21:27:3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有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山水区五上南路8号A座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1 。
法定代表人:王.
对于深圳一水商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水公司)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
计款差额 1 999
141
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2020
年 3 月 11
现对原告方的起诉作答辩意见如下:
一、据《装饰设计合同》第三部分3.1.1约定,设计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结算面积均按照实际设计范围施工图纸(不含商铺内),以建筑墙体内边线计算。经核算,一水公司的设计面积共计为13614.02 ,单价为88元/ ,总设计金额应当为1108033.16元,现答辩人已支付了1586125元,相应设计费用已超额支付。
二、据《装饰设计合同》第二部分工作范围及第三部分按阶段付费的约定,一水公司主张的“整体平面规划”的设计费用480000元,属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费用包含于88元的单价之中,该部分费用答辩人已早已支付完毕。
附合同第ニ部分的部分约定
2.1工作范围的约定,工作内容包含:
2.1.1.1 d 项:设计总平面图
2.1.1.2 a 项:方案设计平面图
2.1.1.4 a 项:平面图:总平面图、总平面尺寸图等
2.2各阶段工作成果及成果要求
2.2.1中第2、3项:施工图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分区平面布置图
2.4甲方应提交的资料
以上条款证明,原告要求的整体平面规划的设计属于合同本身约定的设计内容,费用包含于88元的单价之中。
三、一水公司主张的的三个中庭所涉及的设计费用,根据合同3.1.1约定,最终结算面积均按照实际设计范围施工图纸(不含商铺内),以建筑墙体内边线计算,该约定原告在其诉状中也有陈述,设计面积的计算,只能按照墙体内边计算平面面积,不能计算立面面积,这既是合同的约定,也是行业规则。显然该部分费用已包含于88元单价中,不应当独立重复计算。
四、一水公司主张的主张外立面、房屋屋面、营销中心所涉及的设计费用,并非合同约定的委托内容:商业室内公共空间设计,并也没有向答辩人交付外立面、房屋屋面、营销中心的四个合同约定阶段的设计成果,答辩人并没有委托过该部分的设计范围,更没有《装饰设计合同》第3.1.2条约定的双方协商确认,故该主张显然无依据。
五、据《装饰设计合同》第2.2条的规定,一水公司应当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但仅提供部分设计成果,存在违约;
六、据第4.2.8条约定,一水公司并未要求主案设计师至少到场8次,设计单位总负责人至少到场3次,存在违约;
七、据合同附件一的约定,第二、第三阶段完成时间分别为30天、40天,但一水公司却于2020年3月23日提交了概念设计方案,于2020年5月10日提交效果图设计成果,于2020年11月2日提交的施工图,显然存在严重违约情形。
综上:答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一水公司的实际设计成果
所对应的面积,已超额支付设计费用,而一水公司却未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提交完整的设计成果,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超期交付设计成果等严重违约行为,故请依法驳回一水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答辩人保留追究一水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答辩人: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