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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设计合同纠纷,因索要设计费用而起诉,被告方的民事答辩状

(2022-07-31 21:27:3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有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山水区五上南路8号A座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1 。

法定代表人:王.

对于深圳一水商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水公司)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 计款差额 1 999 141 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1 453 31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2 日起算,依照 1‰/日为 标准,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90 天)为 130 803.48 元,后续 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2020 年 3 月 11 日,原告 与被告、第三人共同签署《郑州商业广场项目装饰设计合同》, 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郑州商业广场项目的商业室内公共空 间设计,被告系商业广场项目的开发商,设计方案沟通确认 与付款均由其负责。合同 3.1 约定,设计单价为 88 元/平方米, 合同总金额暂定为 2 132 500 元,最终结算面积按照实际设计范 围施工图(不含商铺内),以建筑墙体内边线计算;合同第 3.2 条约定分阶段付款方式,第 4.1.4 约定由被告负责支付设计费; 第 5.6 条约定逾期支付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应依照欠付款项的 1‰ 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进行项目设计,并依约 按时提交工作成果,至 2020 年 12 月份,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合同全部设计项目,并提交最终装饰工程蓝图,被告均签收 确认,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额外增加的设计要求 进行设计并提交工作成果,经最终结算,原告实际设计面积共计 35 291 平方米,依照合同综合单价 88 元/,最终设计费用为 3 585 812 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在支付第一期、第二期及第 三期部分款项后(分别为 639 150 元、146 315 元、20 万元)合计 1 586 125 元后,没有继续支付,尚欠原告合同金额 1 999 141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支付,且涉案商场已于 2021 年 1  11 日竣工正式开业,系被告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原告的设计成果。 综上,被告恶意拖欠原告设计款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至本院.

对原告方的起诉作答辩意见如下 

一、据《装饰设计合同》第三部分3.1.1约定,设计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结算面积均按照实际设计范围施工图纸(不含商铺内),以建筑墙体内边线计算。经核算,一水公司的设计面积共计为13614.02 ,单价为88元/ ,总设计金额应当为1108033.16元,现答辩人已支付了1586125元,相应设计费用已超额支付。

二、据《装饰设计合同》第二部分工作范围及第三部分按阶段付费的约定,一水公司主张的“整体平面规划”的设计费用480000元,属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费用包含于88元的单价之中,该部分费用答辩人已早已支付完毕

附合同第ニ部分的部分约定

2.1工作范围的约定,工作内容包含:

2.1.1.1 d 项:设计总平面图

2.1.1.2 a 项:方案设计平面图

2.1.1.4 a 项:平面图:总平面图、总平面尺寸图等

2.2各阶段工作成果及成果要求

2.2.1中第2、3项:施工图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分区平面布置图

2.4甲方应提交的资料

 a 建筑总平面图 b 建筑总平面图、梁柱结构图等

以上条款证明,原告要求的整体平面规划的设计属于合同本身约定的设计内容,费用包含于88元的单价之中。

三、一水公司主张的的三个中庭所涉及的设计费用,根据合同3.1.1约定,最终结算面积均按照实际设计范围施工图纸(不含商铺内),以建筑墙体内边线计算,该约定原告在其诉状中也有陈述,设计面积的计算,只能按照墙体内边计算平面面积,不能计算立面面积,这既是合同的约定,也是行业规则。显然该部分费用已包含于88元单价中,不应当独立重复计算。

四、一水公司主张的主张外立面、房屋屋面、营销中心所涉及的设计费用,并非合同约定的委托内容:商业室内公共空间设计,并也没有向答辩人交付外立面、房屋屋面、营销中心的四个合同约定阶段的设计成果,答辩人并没有委托过该部分的设计范围,更没有《装饰设计合同》第3.1.2条约定的双方协商确认,故该主张显然无依据。

五、据《装饰设计合同》第2.2条的规定,一水公司应当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但仅提供部分设计成果,存在违约;

六、据第4.2.8条约定,一水公司并未要求主案设计师至少到场8次,设计单位总负责人至少到场3次,存在违约;

七、据合同附件一的约定,第二、第三阶段完成时间分别为30天、40天,但一水公司却于2020年3月23日提交了概念设计方案,于2020年5月10日提交效果图设计成果,于2020年11月2日提交的施工图,显然存在严重违约情形。

综上:答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一水公司的实际设计成果

所对应的面积,已超额支付设计费用,而一水公司却未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提交完整的设计成果,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超期交付设计成果等严重违约行为,故请依法驳回一水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答辩人保留追究一水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答辩人: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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