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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土地承包费而起诉,被告对解除承包合同及索要承包费的答辩

(2022-07-28 21:17:3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1908年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县观乡营村九号,手机.

对李义、李了军起诉张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被告将林地腾清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142800元及利息(以142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0日,被告承包原告位于亭村中心大道的200亩林地,双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3.5年(自2014年9月10日至2028年3月10日止),每年每亩承包费600元,在每年9月10日前交清不得拖次,先交后用,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2017年之前,被告还能按时缴纳承包费,2017年之后,被告多次拖欠2018年至今的承包费累计142800元(原告已变更诉讼请求为159653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推拖未付。

张三对前述的起诉,其答辩意见为:

1、 原告方是否有权对外出租上述土地,原告主体是否适合,请法庭依法审查。

2、 上述部分土地已被征收,被告并未占有全部的涉案土地,不应当承担200亩土地的相应承包费用。

3、 被告已于2018年缴纳了2019年的承包费用,双方核算仅次付一万多元,且2021年5月31日通过其他形式向原告支付 5000元,而双方签订合同时以缴纳押金15000元,抵扣过2019年的承包费已按200亩土地进行了全部缴纳,显然原告诉请的2017年之后的承包费显属不当。

4、 在案涉土地的征收方案、补偿方案及相关赔偿补偿费用还有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未能明晰确定的情况下被告方具有不予支付后期承包费用的抗辩权。

5、 开庭前被告方申请有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就征收方案,补偿方案及相应的费用明细进行调查,仅有郭乡财政所向代理人出具有赔偿被告 270000元的五页材料。未能调取的材料请法庭以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以便确定本案的基本事实。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答辩人:

                                         欠付土地承包费而起诉,被告对解除承包合同及索要承包费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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