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腾房通知书得知共有房产将被拍卖,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022-06-10 20:57:50)执行异议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5日,住新州市山水区长中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41
53。
被告河南五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州市山水区山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D。
法定代表人:林上
第三人:王五,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新州市山水区长中路2号.
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2021)五03执67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及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951号房屋拍卖,确认原告拥有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951号房屋1/2产权;
2、将上述房产的一半拍卖款分配给原告;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五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五03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因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未能履行,被告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9日,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五03执6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五名下位于位于金水区南阳路46号1-2层附10号【不动产权证号: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951号】房产。
原告与第三人王五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9日在五区登记结婚。上述案涉的房产是原告与第三人王五在婚后的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