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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腾房通知书得知共有房产将被拍卖,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022-06-10 20:57:50)

执行异议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生于1977715日,住州市山水区长中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41 53  

河南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州市山水区山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D。

法定代表人:林上

第三人:,女,汉族,197710月7日出生,住州市山水区长中路2号.

  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2021)五0367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及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951号房屋拍卖,确认原告拥有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951号房屋1/2产权;

2、将上述房产的一半拍卖款分配给原告;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河南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03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因该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未能履行,被告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29日,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五036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五名下位于位于金水区南阳路46号1-2层附10号【不动产权证号:五(2019)新州市不动产权第039951号】房产

原告与第三人王五系夫妻关系,199999日在五区登记结婚。上述案涉的房产是原告与第三人王五婚后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2021)03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是王五,对被告所负债务是王五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原告不是(2021)03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也不是2021)五0367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后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请求。但原告认为:基于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拥有案涉房屋1/2的合法产权,应当保证原告的合法物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新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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