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因质量问题而需鉴定,就法院要求补充鉴定材料通知的回复
关于回复法院提交鉴定材料通知的
说
新州市水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2年1月11日通知我公司提供案涉两台玉米收获机的相关材料,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贵院需补充提供材料的1、2、3、4、5项内容,因我公司不是该收获机实际掌控销售的销售人,自始也不是该收获机的所有权人,也未实际掌控该收获机的全面材料和该机的使用情况。
因有上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派驻在我公司的销售经理,代表有上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专职负责销售掌控,有上收获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存有详细资料(详见:销售合作协议、发车通知单1)。
二、案涉两台玉米收获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质检总局:玉米联合收割机国抽 新州有上收获实业不合格》(详见复印件2)。
2、黑龙江有山农业机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新三王4YZ-4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存在质量问题(详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3)。
3、赤峰市松山区农机质量监管投诉站、赤峰市松山区消费者协会受理用户对案涉农机质量问题的投诉,该玉米收获机存在质量问题,经有上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派驻销售经理同意退货后,形成了《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详见材料复印件4)。
三、案涉两台玉米收获机均在有上公司,有上公司可提供所需材料,且鉴定系其申请,其应承担不予提供的后果。
在我公司有有上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派驻的销售经理,进行销售和统一组织指挥售后服务。我公司只是负责用户与有上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派驻的销售经理之间的联系协调,发生的实际问题由有上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派驻的销售经理处理,我公司只是间接知情。为此,我公司只能向贵院提供仅有的相关材料。
附件:
1、销售合作协议、发车通知单复印件
2、《质检总局:玉米联合收割机国抽 新州有上收获实业不合格》复印件
3、黑龙江有山农业机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4、赤峰市松山区农机质量监管投诉站、赤峰市松山区消费者协会相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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