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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合伙成立公司后多年未经营,请求解散公司的证据目录

(2022-05-23 21:33:58)

证据目录

一、被告公司工商档案(含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协议等)

证明:1、被告公司于200000注册成立,原告持股25%,第三人省三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周慧三三、刘三、吴三分别持股00%00%00%00%5%;

2、被告公司在首次股东会决议后,仅在2000年6月8日召开过一次股东会,其后再未召开过股东会;

3、公司章程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明确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4、公司经营地址的用房系租赁,租赁期限为2000年3月5日至2000年3月0日。

二、 被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新州市山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印件

证明:1、被告公司早已被行政部门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已被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2、 被告公司系因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未依法公示企业年报等情况,已被行政部门于2009年5月23日吊销营业执照。

三、 新州区人民法院(2008) 0092执000号及(2008) 0092执000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

   证明: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三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被(2006)豫009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并被判处罚金,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罚金,执行过程中已确认被告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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