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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服务下的房屋买卖,买方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的代理词

(2022-05-18 21:44:32)

代理词

审判员:

北京华泰(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四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四诉闫王、河南王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李四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李四、闫王、河南王一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受该合同的约束。

二、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卖方的李四已如约履行,如将房屋基本腾空,且于约定的2020年8月00日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等,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三、而作为买方的闫王却未按约定的2020年8月00日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由他人前去办理过户至他人的过户手续,后在李四的要求下方才到达。

四、闫王在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名下已有两套房产,显然已不再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能力,也未向李四披露过该情况。

五、合同约定2020年8月00日办理过户,后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系因闫王名下已有两套房产的事实,对此闫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四不存在违约,而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归于闫王,作为收受定金的王一公司显然负有向李四支付定金的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谢谢!

代理人:

            2020      在中介服务下的房屋买卖,买方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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