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欠钱后未归还,将债权转让,受让债权后的起诉状及证据目录
民
原告张三,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住新密市张村镇尹村村张28号,手机号码:
被告河南省中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9层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李娟。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款项7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0月19日,案外人张四与被告签订《意向协议》,双方就凤凰花园219套住房抵押权及债权的拍卖促进成交事宜进行约定。后案外人多次向被告介绍客户,被告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因被告管理问题,被告无法按协议约定及时地向案外人张四支付相应款项。经多次找被告沟通,双方核算后,被告向案外人张四出具了《张四所付款项确认书》,并就所确认欠付的75万元承诺尽快还款,出具有《承诺书》。
后案外人将享有被告75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
1、张四意向协议(原件)、张四所付款项确认单(原件)、承诺书(原件)、张四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聘书复印件、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张打印件)、爱企查网站企业风险信息(3张打印件)
证明:李上为被告公司总裁,张四已将欠付欠付刘和、薛中债务清偿。张四向被告交付款项,或代他人交付款项,双方确认向被告欠付张四75万元,另15万未确认,被告承诺尽快还款,却仍未归还,而被告早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履行能力。
2、
证明:张四持有原件,结合《张四所付款项确认单》,张四受让刘和享有被告债权5万元
3、王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转让合同(原件)、补充协议书(原件)、《说明》(原件)、收据(原件)
证明:张四持有原件,结合《张四所付款项确认单》,张四受让王为享有被告债权25万元.
4、工行转款截屏(15张)
窗体顶端
证明:结合《张四所付款项确认单》、马万里本人未付款,张四受让马万里享有被告债权25万元;
李上为被告公司总裁,结合《张四所付款项确认单》所述仰总,被告已收到张四所付20万元款项。
5、(原件)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行书、
证明:张四将所享有被告75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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