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诉讼案件卷宗材料能影响本案的审理,申请法院调取的申请书
(2022-04-08 20:41:24)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新州一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州高新开发区电车路10号01号楼19层0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贵院保存的(2021)山91民初1003号案件的卷宗材料(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新州一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有心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案号为:(2021)山91民初0420号,现正审理过程中。经了解得知:河南有心路桥有限公司在本次案件之前已向贵院起诉过申请人,案号为(2021)山91民初1003号,该次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可印证本案的基本事实。
新州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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