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借资质被起诉支付工程款,追加实际施工人员为第三人的申请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新州一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州高新开发区电车路10号111号楼19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被申请人:刘目(又名:刘睛),男,汉族,1911年1月21日出生,住新州市山水区山通路0号院2号楼3号,身份证号4 1219110 373,手机号:11131122010。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刘目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河南有心路桥有限公司诉新州一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已由贵院受理。原告在本次诉状中称:2012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刘山(又名刘大山)核算了工程款,并出具了《欠款证明》,后刘山去世,刘山长子刘长代理刘山处理该笔欠款,后刘长也去世。而原告在2021年2月4日的诉状中称:后刘山死亡,刘长(刘山之子)继续承包该项目。2011年2月9日,原告、被告实际控制人高振岭、刘长三方进行了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
后作为刘山长子的刘长于2020年去世,刘山次子刘目(又名刘睛)便就本案争议的款项代为处理,其与原告代表李俊保沟通,经多次商议,原告与刘目就涉案款项于2021年3月2日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争议款项金额为20万元,由被告直接将该20万元款项支付给原告。
唯有被申请人参与庭审,方能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以便法庭作出公正裁判,故:被申请人刘目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特申请追加刘目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望予以批准。
新州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