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后鉴定出轻伤,被刑事拘留报检察院批捕,提伤情重新鉴定申请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0、对刘个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就刘个右侧第0、6、7肋骨骨折的时间及致伤物进行鉴定,以查明刘个的三根肋骨骨折与张水的致害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0年0月20日07时许,张水与刘个因车票事宜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身体接触。
二、关于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
200年6月2日,山水市刘庄派出所向张水家属送达《损伤程度鉴定书》,该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右侧第0、6、7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0.6.4.b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
针对该鉴定意见,有如下异议:
0、法医鉴定书据以定案的检验材料不是以了上市第水人民医院的诊断结论(即不是以损伤当时所摄的x线片等病历资料)为依据,该鉴定书所依据检验材料不能真实、客观反映刘个受害损伤的情况。该鉴定结论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的鉴定要求。刘个是否有三根肋骨骨折系本案的第一大疑点。
刘个于事发当日即入住了上市第水人民医院,遵医嘱进行系列检查:CT号040407、04000,检查部位胸部,诊断:右侧第0前肋不全骨折;右侧第7、8前肋局部骨皮质欠光滑,不除外骨折。
而200年0月2日了上一水医院CT报告单(CT:0002)示:右侧第4、0肋骨局部走形不自然,骨折不排除。
另200年6月20日了上一水医院CT报告单(CT号:04000)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周围少量骨痂生成,考虑右侧第肋骨骨折。
分析可知:鉴定书依据的检材和样本并不包含了上一水医院的两份CT报告单,另一水医院的两份CT报告单并非案发当日所拍,且CT报告单之间相互矛盾。结合前面在了上市第水人民医院的检查和诊治情况,右侧第6、7和肋骨骨折从何而来,是否存在这三根肋骨骨折,该三根肋骨骨折是什么时间发生和什么原因所产生的,我们均不得而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0.4.0.0规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因此,申请人认为刘个的伤情鉴定应当以损伤当时的了上市第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情况为重要依据,然鉴定书却排斥这些材料就作出结论,不仅不能真实反映刘个受伤的客观情况,更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的规范和要求。
2、该鉴定书所载三份CT报告单出具的时间不一,且记载内容矛盾(0月20日案发当天,右侧第0前肋不全骨折;右侧第7、8前肋局部骨皮质欠光滑,不除外骨折。而200年0月2日,右侧第4、0肋骨局部走形不自然,骨折不排除。另却在200年6月20日,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周围少量骨痂生成,考虑右侧第肋骨骨折,而鉴定结论却为:右侧第0、6、7肋骨骨折),相关表述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换句话说,鉴定书作出结论的三根肋骨骨折是否系与张水身体接触形成,是否为张水所致是本案第二大疑点。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048条等之规定,为了使本案能够客观公正的处理,不让张水蒙受不白之冤,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对刘个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对刘个右侧第0、6、7肋骨骨折的时间、致伤物及张水的致害行为与该伤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查明刘个的三根肋骨骨折是否为张水所致。
此致
山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李振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