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应对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名下车)的赔偿担责的证据目录
(2022-03-21 19:17:16)目录
一、《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协议》、微信朋友圈截图两张、货运运单、水海高架信息单
证明:有一公司从原警部队租赁其房产作为了公司办公地,并注册成了住所地,因水海高架的施工,有一公司便从2012年陆续搬至天山路186号院,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11月。2013年2月、3月,有一公司的住所地早已一片狼藉,无人办公。2013年3月已搬至天山路办公
事故发生地点:淮河路嵩山路,且车辆是自西向东行驶,司一天的居住地在水海路与昆仑路。
司一天驾驶车辆于2016年6月8日便从郑州去洛阳,却于2016年6月11日才回郑州,且司一天系洛阳新安人。
结合前述理由:司一天驾车路线与履行职务行为无关,其系办理个人事务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加加测绘公司的工商企业信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为主营业务,而河南加加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亦包含有测绘仪器的销售。
有一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而加加测绘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5日,李经、刘一为原始股东,刘一于2015年11月10日才退出投资人行列,但于2020年11月才退出高级管理人员行列。
结合李经社保单可知,李经系2008年入职有一公司,从事测绘仪器的销售,工作几年后熟悉了相关业务,2011年便同刘一一同成立了与有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加加公司。2015年从有一离职后,便不再隐瞒直接用加加公司名义缴纳社保。
以上足以说明:李经与刘一一直存在侵犯有一公司利益的行为。在本次事件一,其二人亦一直存有恶意,提供虚假材料、意见,意图使有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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