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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身份冒充美女通过网络聊天诱骗他人财物,一审的简要辩护词

(2022-03-19 07:36:37)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对起诉书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应认定罪名为单位犯罪的合同诈骗罪。

2、被告人张三系从犯,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依法适用缓刑

定罪部分:

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应属单位犯罪的合同诈骗罪。

(一)李龙等并不是为了实施诈骗而设立的公司,因微信商城、淘宝商城等商机的出现,李龙等决定通过QQ、微信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相关信息,为其开设网店提供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与客户的沟通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且相关收入均计算至公司经营业绩,故应为单位实施的犯罪。

(二)本案相关工作人员经过与受害人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合意,公司为其开设相应店铺,并办理营业执照,受害人缴纳一定费用,并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等),从而签订书面合同,使权利义务及责任有书面依据。后公司均将合同传真、邮寄给受害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故该行为系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的商业服务经济合同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量刑部分:

(一)单位对不特定多数人提供了服务,如提供“货源”、办理营业执照、开通微信公众号,进行售后沟通维护等,该服务是具有价值的,取得的业务收入具有合法性,该部分成本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被告人张三系从犯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1、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张三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其仅是一负责几个业务员的小主管,且张三被提为小主管,系因作为业务员并未产生业绩,而因其系李龙的表弟,故而升为小主管,其升为主管后,小组业绩一直较差,仍接受总经理的管理等。2、诈骗所用的工具即电脑、QQ账号、话术手册等均不是他提供的。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张三也仅仅只是管理下业务员,其间因妻子生育而加老陪产,并未管理小组成员,另小组业绩一直表现不佳,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综合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张三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情节,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无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被告人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在被关押期间,通过政府的法制教育,被告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悔莫及,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另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已经当庭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积极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张三本案发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受刑事处罚的记录,且在本次犯罪中也并非犯意的直接提起者,主要是在他人的影响下非常偶然的走上了犯罪道路,系偶犯。此外,本案被告人积极表示赔偿反应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已积极与受害人联系,并已通过辩护人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相应款项,已取得他们的谅解。

(五)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给被害人

所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今后定积极改正错误,做一个对社会有积极作用的人。

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的后悔,对受害人遭受损害表示愧疚,在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实陈述、无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可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其他应予考虑的酌定情节。
    被告人张三生于1996年,案发前生育一女儿,正值青年的他,承担着赡养父母、抚养女儿的家庭义务。父母思儿心切,女儿又需父爱陪伴健康、茁壮成长,妻子盼念丈夫早日加归,请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被告人张三涉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而非诈骗罪。另被告人张三在该起案件中,非犯意的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等,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建议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    用虚假身份冒充美女通过网络聊天诱骗他人财物,一审的简要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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