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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住房公积金没那么简单

(2016-10-10 10:21:29)
标签:

取消住房公积金

分类: 诤说·社会政策

摘要: 要指出一点,记者说错了,40%的社会保险费率并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再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有钱的单位、有钱的个人常常被锦上添花,没钱的单位、没钱的个人却没人雪中送炭的现象多了去了,譬如企业年金,譬如医疗保险。但是,社会保障的“刚性”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尤其是专家,千万不要不当回事。所以,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把“没有的”补上,而不是简单地把“有的”取消……

 


作者:唐钧  关键词: 取消住房公积金

报载:“住房公积金被质疑违反初衷 有专家建议取消”。理由是:“事实上,有钱的单位、有钱的个人因个人公积金锦上添花,没钱的单位、没钱的个人却雪中没人送炭,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关系需要打破。”若在半年前,我可能会部分地赞成这个建议。但从目前的状况看,简单地提“取消”,恐怕没那么简单。

还是拿《北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提供的数字来说事。记者写道:“2015年北京地区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848.86亿元,涉及住房101367套。也就是说,惠及的房贷人数只有10万余人,而北京实际缴费职工达651.58万人,当年的使用比例仅占缴存职工的1.5%左右。”别说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人少,若按以上的数字计算,每套房平均贷款仅837412.57元。这在北京,能买什么样的房啊?确实,这与设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相距甚远。

但是,另外一组数据可能会给我们另一种感受:“去年北京缴存1297.39亿元,同比增长13.8%,当年缴存人提走了920.62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为71%。”问题是这七成的公积金被提取干什么了?有媒体刊登了这样一篇文章:“许多人只知道买房可以使用公积金,不买房嘛,就和自己关系不大。其实,就算不买房,你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而且很方便。”文中提到,根据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条例》,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有十种之多。而通常来说,除了买房,提取公积金的理由最多的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和 “租房自住的”,等等。目前来看,七成被提取的公积金大多用于还贷、租房和装修了。对于大多数“提取者”而言,这可都是“刚需”,尤其是年轻人的“刚需”啊!

这就出现了一个诡异的转折:若从住房公积金设计的初衷看,这项制度是用来给“参金者”贷款买房的。但是,由于设定的贷款条件过于苛刻,绝大多数人实际上贷不到。因此,住房公积金一度因惜贷而使资金积压很多。于是,公积金新规出台,就开了个口子,把主要功能从“贷款买房”变成了“提取”来还贷、交租和装修,而且这个新增的功能动用的资金已经变成了公积金支出的“大头”。

于是,以“积”和“贷”为主的公积金也变成了以“提”为主的“公提金”。这就意味着:除去“参金者”本身缴纳的款项,单位缴款实际上变成了住房或租房补贴。但这份补贴对相当一部分“参金者”,尤其是年轻人,显然是为“刚需”,所以很重要。如果没有这份补贴,很多买房的、租房的都有可能断供。这在当今,恐怕会引发房地产市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慎言为上。

我也曾经主张可以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部分来取代住房公积金,这个思路没有关注到当前住房公积金用途的实质性变化,有点唐突。但即使出于以上的考虑,专家的另外几点意见,也是不敢苟同的。譬如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专家认为,个人缴纳的可以归个人,而单位缴纳的似乎不该归个人。其实《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该说,条例的规定是有道理的。从社会保障的理论说,养老金是劳动者一部分工资的延迟使用。住房公积金其实也一样,不管谁缴纳,其实都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还有说要拿住房公积金去填养老保险基金的窟窿,这就更没有道理了,还是一码归一码吧。

还要指出一点,记者说错了,40%的社会保险费率并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再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有钱的单位、有钱的个人常常被锦上添花,没钱的单位、没钱的个人却没人雪中送炭的现象多了去了,譬如企业年金,譬如医疗保险。但是,社会保障的“刚性”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尤其是专家,千万不要不当回事。所以,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把“没有的”补上,而不是简单地把“有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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