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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事 谁来买单

(2012-04-14 16:24:02)
标签:

搭便车

驾驶

交通

责任

纠纷

杂谈

分类: 警法时空
当前私家车越来越多,亲朋好友搭顺风车是很普遍的事,然而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好心就变成了堵心——
 
媒体:《科学新生活》周刊    记者:陈业雷
特邀专家 吴中华
北京市丰台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法院调研
“搭便车”责任条款很粗略
近年来,不管是出于环保还是日常生活便利的考虑,相互搭乘机动车越来越成为人们提倡的出行方式。随之而来的是,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北京丰台法院的一项最新调研显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对于“好意同乘”的认定和责任承担呈现出各行其是的状况,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也有判令好意者承担主要或次要的不同赔偿比例的。这种现象亟待规范。
“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符合民法理论中“善良风俗”原则。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站不住脚的,不符合“好人有好报”的社会舆论方向,所以应适当减轻好意者的赔偿责任。这也是为何在很多交通事故中,一些搭乘人往往自认倒霉并未提起诉讼向好意者索赔的原因。
3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尽管如此,免费搭车责任细化条款仍显的很“粗略”。
 
纠纷一
朋友搭车出事 好心变成堵心
如今,亲朋好友搭顺风车是很普遍的事儿。但如果出了车祸,车主要负多大的责任呢?这些日子,黄玲就经常思考这个问题……
大学毕业后,家住市区的黄玲有了一份各方面待遇都不错的工作,惟一不太理想的是工作单位离家比较远。以前上下班,黄玲都是搭乘同事的车。偶尔搭乘还好,关键是天天上下班“蹭”车,时间一长,黄玲自己都觉着有些不好意思。于是,她决定考驾照,自己也买辆车。
年初,黄玲顺利通过了驾驶考试,拿到了驾照。接下来,一家人就忙着选车、交款、提车。黄玲终于结束了“蹭”车的日子。
“我回家,有搭顺风车的吗?”自从黄玲成了有车一族,每天下班时她都要好心地问一下周围的同事,让顺路的人搭她的车回家,也经常有同事乐于蹭她的免费车。
前几天,黄玲一家跟朋友李华一家老小出去自驾游。一路上,黄玲的丈夫王磊很是紧张,生怕出什么问题。“现在公路上有很多生手,经常是没有一点儿提示就变道或超车。”王磊一边提醒大家系好安全带,一边开玩笑地说,“出了问题,我可不负责啊!”没想到,李华也开玩笑地说:“你能不负责吗?”一句话,一车人出游的兴奋消失得无影无踪。
回到家,一肚子火的黄玲跟丈夫大吵了一架。见黄玲火气小了,一向谨慎的王磊打开电脑,找到了一则新闻让黄玲看。这则新闻中提到,几年前,沈阳的张某和朋友一家结伴自驾出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车朋友的女友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车主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搭乘者和死者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最终,张某赔偿死者家属近60万元。这下黄玲明白了,王磊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同事搭车我该不该答应呢?一旦出了事,我要负责吗?真得像人们说的那样,签一份类似免责的协议书吗?”这些问题,让黄玲想得头都大了……
法官点评
车主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免费搭乘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意外,车主或司机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当有其他人搭乘车主的车辆时,即使是免费的,车主或司机也有尽到相应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由事故双方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能因为搭乘免费车而免除车主或司机的责任,这对乘车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是乘车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车主或司机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签订“搭乘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对“搭乘协议”有所考虑,但从法律上讲,车主或驾驶员因本身过错,驾驶不当或者违法行车,导致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重大伤害时,这样的“搭乘协议”并不能免除驾驶人或车主的责任。
 
纠纷二
熟人搭便车 惹下大麻烦
本是好心帮助别人,却不曾想会给自己惹下很大的麻烦,此时的杨某觉得自己真是有苦无处诉……
2011年3月14日,家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的杨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去市区进货。回来途中接到同村张某的电话,称自己也在市里,能否载他一程。
杨某想想平时邻里关系都不错,再说路上也就自己一人,搭个伴有人说话也热闹,于是就爽快地答应了。随后,杨某前往两人约好的见面地点把张某带上车。
一路上,两人有说有笑。谁想到,在行至韩村河镇政府附近的一个拐弯处时,由于两人忙着说话,没有注意前方突然出现一只小狗。在马上撞到小狗的那一刻,杨某向一旁猛打方向盘,因为用力过猛,车子与路旁的树木碰撞挤压发生侧翻,致使张某受了重伤。由于当时的监控没有拍下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且没有其他见证人,此次事故的责任过错无法认定。
事故当天,由于张某伤势严重,出于道义,杨某主动支付了6000元的医疗费。
不过让杨某没想到的是,邻居张某及家人竟然在两个月后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费等6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觉得自己很冤枉,“我载他不是经营行为,完全是出于好心让他搭顺风车,事后出于道义我也补偿了一部分钱,自己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任。”
张某则认为,“既然是无偿搭车,作为驾驶员,杨某亦负有安全驾驶义务;本来自已也不想要这个钱,但因为伤势不轻,自己仅医疗费一项就花了近4万元,不得已只能要求杨某依法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
司机切记要集中驾驶
杨某驾驶的面包车是机动车,属于交通运输工具,应负有保障乘车人员安全的一般义务。但考虑好意让人搭车是一种助人为乐行为,应酌情予以减轻考虑。伤者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驾驶员应集中注意驾驶的情况下仍与杨某聊天,因此对于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北京房山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纠纷三
帮忙拉油遇事故 好意同乘减赔偿
褚先生驾车帮张先生拉油时与李先生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褚先生车上的张先生受伤。张先生将李先生、褚先生及李先生车辆投保的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褚先生原本是好意帮忙,没成想却给自己惹下了一堆麻烦……
2011年7月19日,褚先生驾驶自卸三轮农用车与李先生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在褚先生车上的张先生受伤;交管部门未确定双方责任。
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张先生将李先生、褚先生及李先生车辆投保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近55000元。
在法庭上,李先生辩称,他的车当时是直行,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褚先生辩称,原告的费用应由李先生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他当时是在帮忙给张先生拉油,即使有责任,也应该减轻。
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近日,丰台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200元;判决李先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817.75元;判决褚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7118.2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好意同乘 减少司机赔偿
李先生与褚先生均未保证行车安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先生身体受伤,法院依法确定李先生负同等责任,褚先生负同等责任,双方的责任比例各为50%,李先生所驾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李先生和褚先生各承担50%。
因褚先生与张先生存在好意同乘关系,故应减轻褚先生的责任,减轻责任的比例以褚先生应承担赔偿数额的20%为宜,张先生主张的医疗费、司法专邮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最终由法院酌情确定。
法官提醒
情形不同 担责不同
在确定好意人的民事责任时,一方面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强化司法中的道德认知,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强化驾驶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1、对于驾驶人有责任的情形。
好意者“学雷锋”的行为虽然值得鼓励,但并不能排除其安全行车的注意义务。好意者在乘载他人行车过程中,应谨慎注意以确保搭乘人的安全;应对车辆的状况及行车路线有充分判断,如果未尽到作为驾驶人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于驾驶人无责任的情形。
在交通事故是由其它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如果“好意同乘”车辆的驾驶人已经履行了高度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应当由事故的责任人或侵权人承担责任,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3、对于搭乘人有过错的情形。
如果搭乘人有过错,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完全由于搭乘人的原因而造成车祸导致受伤的,或者在明知好意人疲劳、酒后驾车、无驾照,或明知车辆超载,或明知车辆安全状况不佳,或在乘车时不系安全带等情况下仍愿搭其便车的,应视为搭乘人对自己的安全利益注意义务的违反。当发生车祸受损时,应对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4、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认定。
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它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此外,应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已经尽到其应负有的谨慎保管和使用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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