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玛利亚好人的困扰
(2015-01-28 13:54:12)分类: 人道博爱 |
2014年的跨年之夜,上海外滩踩踏事件,让我们城市管理者有许多沉痛的领悟。我关注的是《钱江晚报》关于“后退的声音是一笔财富,急救的无助是一种悲凉”的现场回放:当“后退哥”们的大声呐喊把空间腾出时,民警大声地呼唤“有没有医生护士?”。温州医学院的护士吴小小、潘盈盈迅速加入急救,而与她们为伴的是数十个外国游客,而广场上数万不知所措的国人同胞,除了等待救护车和帮助搬运,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奄奄一息的年轻生命挣扎在生死线上,焦急的“后退哥”们一筹莫展。让我联想起在地震灾区、车祸现场、体育赛场上的猝死抢救,当外国友人以娴熟的技能参加抢救时,我们的同胞目瞪口呆之余,折射的是我国在急救培训普及上的差距。
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红十字会、医学会、健康协会等第三方组织机构,对国民进行救护培训普及教育:在美国,所有中小学,甚至幼儿园都普遍开展自救和互救培训;公民在18岁之前必须通过急救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在德国,在日本,急救培训是拿到驾照的必须;韩国的不少成人钱包中都带有一张救护合格证和一张口膜,以备现场人工呼吸急用……。许多西方国家的国民救护培训普及率都达30~50%,而在我国,即使在政府财力投入相对较多,红十字工作名列前茅的上海,救护培训的常住人口普及率还只徘徊在5~10%之间,警察、消防队员、导游等特殊岗位都没有把救护培训纳入职业培训的范畴。在许多发达国家较为普及的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技术和设备,在我国基本仍归属于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而没有成为国民普遍掌握的常识。
近日网上的“踩踏现场急救”的热议,聚焦于“踩踏急救是否该进行心肺复苏”,不少网友强调踩踏伤者多伴有肋骨骨折、内脏破损等并发症,担心心肺复苏会否加重损伤。且不讲只要经过伤员反应、呼吸停止、颈静脉搏动消失证明心脏骤停发生,无论是否合并其它损伤,心肺复苏是急救的首要和唯一选择;也不谈心脏骤停6~8分钟内心肺复苏的重要意义;亦不说简单的体外心脏挤压不是有效的心肺复苏。网民热议的除了急救知识的认识误区外,更折射我国由于“救助者免责法律”的缺失,人们受“奥迪哥救助老人遭冤枉”“救人者被判赔款“等报道的影响,对救护救助人法律保障的亟待。
西方将见义勇为的行善人比喻为撒玛利亚好人。其源于《新约圣经·路加福音》的一个故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期间曾有犹太人祭司和利末人路过,对其不闻不问。后来有个撒玛利亚人路过,尽管当时犹太人和撒玛利亚人隔阂很深,互不来往,但这个撒玛利亚人善良地照顾受伤的人,而且自己出钱把受伤的人送进旅馆。撒玛利亚人的这一人道、博爱的善举,成为以后“撒玛利亚好人法”(行善人保护法)的起源。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颁布《健康安全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人出于善意并且不是为了获得报酬,在紧急状况下提供医务急救,可免除因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民事伤害责任。这是美国最早的一部撒玛利亚好人法,以后美国各州纷纷立法。上世纪九十年代,欧洲的法国、意大利、德国纷纷通过立法和法律修改,制定相应法律,其目的就是使那些处于危险中的人能得到他人的自愿救助,同时又使在施救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导致他人伤害的人免除责任。近年,诸多国家和美国若干州又制定了撒玛利亚坏人法,就是对见危不救者追究刑事责任和罚款处罚。
欣喜地看到,近年我国旨在保障救助人的立法迅速推进。继2012年7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后,各地纷纷通过地方立法制定相关法律,以深圳和杭州的地方立法最具有代表性:深圳在2013年6月28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被救助人要追究救助人的侵权责任时,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承担,救助人适用无过错推定;对证明主动救助行为的旁观者,作证可获得奖励;对救助人保护不力将被追责。而杭州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明确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急救现场的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红十字会及急救中心等单位面向社区、农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求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学校体育老师、导游和公交司机乘务员都应当参加急救培训。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在痛定思悟之时,面对诸如“后退哥”“呐喊警察”这些类似撒玛利亚好人怯于缺乏急救技能培训和救助人免责法律缺失的困扰,我欣慰地得知,我作为市人大代表,在十四届三次会议上的《关于加快救护培训普及和救助人免责立法的议案》,已被市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通过。期待通过社会各界,尤其各级红十字会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公众的救护知识和技能迅速普及,救助人保护法律不断完善,文明避险、踊跃救助、见义勇为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