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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自身存在疾病或特殊体质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2023-06-02 11:21:12)
分类: 法律理论

在侵权案中存在事故所致损伤与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相结合导致了受害者的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侵权方或者保险公司会提出减轻赔偿责任,对此我们从法理并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有一重要的“蛋壳脑袋”原则,起源于英国法官马肯农作出的一个判例,马肯农法官认为 “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其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对于一个因受害人头骨破裂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的头骨的异常易于破裂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简单讲就是受害人不应为自身的缺陷或者自身疾病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认定部分称虽然受害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受害者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该认定部分与“蛋壳脑袋”原则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过错”不是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害者自身原有的疾病或缺陷属于“过错”。而受害者对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因缺乏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也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次,即使因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导致损害结果加重,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在发生事故之前就已经存在,在时间逻辑上,受害者自身原有的伤病与扩大的损伤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因受害者的过错扩大了损伤。         

所以,在侵权中即使受害者存在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也不应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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