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10〕143号
日期:2010-10-12
来源: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各区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中医类别(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队伍的管理,做好中医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我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的组织管理。
在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设立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中医协会,负责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其注册的中医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区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负责其注册的中医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
二、关于考核机构的委托。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区县卫生、中医管理局可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设置有中医科的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3.民族医医疗机构;
4.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承担相应范围的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关于考核的方式与管理。
(一)考核机构职责。考核机构负责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市中医管理局和区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
(二)考核内容。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对中医类别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考核机构对中医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应侧重中医临床能力,按照医师的级别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中医类别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如实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三)考核程序。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按照《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本次考核周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定期考核:
1.在各级各类政府或行业学术团体组织的评选中获奖的;
2.院士、或入选各类“学者计划”的、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或具有双高职称的;
3.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
4.离退休医师继续在原机构执业的。
四、关于近期工作的安排
符合条件拟接受委托承担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机构应于2010年10月18日前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区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提交《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及相关文件。各区县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应于2010年10月19日前将本辖区委托承担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机构一览表上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经过审核后,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予以公告。
其他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按照《暂行办法》执行,有关文件可从
北京中医药信息网(www.bjtcm.gov.cn)下载。
附件:1.《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
3.《北京市各区县委托承担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机构一览表》
4.《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
5.《北京市按一般程序考核的中医类别医师登记表》
6.《北京市按简易程序考核的中医类别医师登记表》
7.《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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