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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2011-05-29 17:55:50)
标签:

医学

分类: 医学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一、学分授予有8种:
    ①国家级.
    ②市级.
    ③区县级.
    ④单位.
    ⑤专项备案.
    ⑥教育基地.
    ⑦医疗卫生单位组织.
    ⑧自学等.
    二、2类学分有不同:
    Ⅰ类学分:①国家级.②市级.③单位组织的;
    Ⅱ类学分:①区县级.②单位自管.③自学;
    三、学分授予办法:
    ⑴.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可以互相替代.
    ⑵.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2类学分所占比例又根据医院的级别分为:
    ①.三级医院:10分(Ⅰ),15分(Ⅱ);
    ②.二级医院: 7分(Ⅰ),18分(Ⅱ);
    ③.一级医院: 5分(Ⅰ),20分(Ⅱ);
    四、Ⅱ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①单位自管项目,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②自学,应有学习计划,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千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③现代远程继医教:城八区不超过6学分。
    五、学分登记:
    市级学分用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IC卡由本人保存;《市卫技人员继医教学分登记册》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国家级继医教学分证书》登记学分、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可授予25学分。
学分每年由单位管理、审验、认定。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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