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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或者嫖宿幼女罪的注意规定及法律拟制假设

(2013-06-02 15:00:33)
标签:

强奸罪

奸淫幼女

刑法

法学

分类: 类一:法论

作者:林杰

 

    奸淫或者嫖宿幼女罪,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道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否则此罪不成立。这是没有写上明知即注意规定的情况下也要求必须具备主观上“明知”。这也为犯罪分子脱罪留下一个缝隙,此一点颇受大家指摘,尤其是最近屡有幼女被性侵害的恶性事件发生,如某校校长带幼女开房。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十三章专门就刑法中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问题进行探讨。现在,我提出几点看法。

    其一,在辨别此二者时要考虑刑法总则。总则对分则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总则的法理当然适用于分则。此一点不可忽视。其二,有些罪要需要客观规制主观。奸淫或者嫖宿幼女罪为典型。其三,有些罪是转化为他罪。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恶性,但是由于特殊规定,就转化为他罪。《刑法》第246条、第247条就是这样。这一点,张老师的观点是法律拟制。
    如果对奸淫或者嫖宿幼女罪进行法律拟制,即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拟制为强奸罪。即使幼女表示同意,但是因为法律拟制,所以依然成立强奸罪。如果这样,那就是基于对特殊法益的保护而设立的法律拟制,以逃脱客观归罪,故而似乎有些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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