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行政权力与私利相剥离——访蒋建湘、夏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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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权力与私利相剥离
访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新华
本报记者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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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请您分析一下,在湖南的法治建设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蒋建湘:最大阻力应当说还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权一权独大”的传统和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可能使得规章的实施打折扣。而政府的自我限权必然触及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或执法人员的个人私利,因而可能遭遇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抵触或阳奉阴违。只有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将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相剥离,才能根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利益冲动。另外,加强行政监督以及外部监督的意义也非常重要。
夏新华:湖南面临的压力并不能单纯地说是湖南的个案。法治中国,法治湖南,这是大势所趋。现代社会,强调的是责任型政府、服务型官员,湖南出台的这几部法律都是站在法治前沿,紧跟法治路线,其顺利实施必然能约束行政权力,使政府工作依法开展,使民众权利得到最大保障。这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和大力宣传。
法制周报:在您看来,目前《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什么以及如何完善?
蒋建湘: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最大的难题是如何实现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及全面树立公务员的服务理念。对政府而言,一定要转变过往管制的传统,改变大包大揽的作风,同时将服务内化为自身的义务,真正将服务质量作为判断服务型政府工作绩效的最主要标准。对公务员而言,一定要将服务确定为公务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公务员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公共意识,应当完善公务员的新陈代谢机制,将没有服务意识的公务员剔除出公务员队伍。
夏新华:一方面要让部分官员改造其思想理念,端正态度,以服务大众为本位,扎实贯彻该规定;另一方面,提高民众素质,可以说,维权是正,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事则是邪了。要让民众知晓什么是正当的权利,什么是正义,而不是在法治湖南的幌子下,让不守法的公民肆意闹事。
法制周报:“法治湖南”是第四张“两型名片”,能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您怎么看近些年湖南在法治建设上的努力?
蒋建湘: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湖南”的既有内涵。但“法治湖南”不仅限于此,而是将法治政府建设经验在其他领域进行推广,力求形成立法、行政、司法和执政权的良性互动,这也必将助推湖南在新的更高起点持续推进又好又快发展,为“两型社会”发展和富民强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这些也是其形成示范效应的源泉。
夏新华:湖南这几年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法治湖南”必将在全国其他省市区形成巨大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