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的“法治湖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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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湖南的发展功不可没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的“法治湖南”思考
本报记者 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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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程序法治”、“法治政府”,在教授姜明安的学者事业里,他找到了无限江山,硕果累累。
从1984年起,他几乎参与了中国行政法学相关的所有重大课题和中国行政法立法研究,重要行政法律、法规的草拟。累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20多部法律。
而在家乡湖南,姜明安也将自己的智识源源不断地输送到三湘大地。自2008年担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专家组顾问,他几乎参与了湖南的每一部行政法律的立法工作。
11月14日中午,星期日,百忙之中的姜明安接受了《法制周报》的专访。到两点钟,他才匆匆去做午饭。记者观察到,对于湖南法治的发展,姜明安的思考十分的系统。他说,作为一个湖南人,应该要为湖南做点事情。
湖南是最有可能
实现依法治省的省份
法制周报:较之其他省份,法治湖南的示范作用在哪里?
姜明安:其实依法治治省的概念最早是在江苏、浙江等省提出来的,湖南只能说是比较早的。但是较之其他的省份,法治湖南很有特点,很实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去对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七项目标,湖南基本上每一点都有很好的落实。
法制周报:在您的观察思考中,“法治湖南”具有哪些有利的因素?
姜明安:我认为湖南的有利条件表现在四个方面:从湖南经济社会的发展来看,法治的贡献功不可没;湖南人民也有着比较敏锐的法律意识,在中国的法治发展上,湖南出现了较多的第一,包括第一个信息公开案例、第一个行政程序规定等;湖南也有着较先进的法律研究水平,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官方的合作,在智力上提供了保障,我想没有法学家的出谋划策是难以想象的,包括每一年都要在湖南举行湘籍法学家的研讨会,今年是在湖南师大召开的,举全国之力建设“法治湖南”;湖南的领导班子也有着较强的法治意识,周强书记是学法律的,这一点在全国也是特有的。
法制周报:请您分析一下,在湖南的法治建设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姜明安:从社会发展方面看,首先就是湖南与其他中等发达省份一样,面临着社会的深刻转型,湖南正在建设的“两型社会”也要注意经济和法治的矛盾和统一;有一个问题也不能忽视,个别领导干部缺乏法治的常识,至今还抱着管制型政府的理念,比如出现的拆迁、城管暴力方面就是很好的体现;湖南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要兼顾各类型的群体,处理不好将会阻碍湖南的法治建设。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
依法行政法律体系
法制周报:有专家说,湖南行政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了,您怎样认为?
姜明安:从目前看,湖南的立法有多项在全国都是破冰之举,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但我认为这仅仅是一个前提条件,真正的实现还要看法律的具体实施状况。
法制周报:要实现“法治湖南”的目标,您认为湖南还应从哪些方面努力?
姜明安:依我的观察,实现法治湖南还有三个较为重要的方面要做:一是行政人员的法治观念的提升。这在于权力制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行政人员也要树立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市民社会的理念。同时官员还要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如果要让老百姓相信政府,政府必须诚信,这就要求湖南现在实行的法律要有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同时要强有力地执行下去,老百姓才能信任政府和法律。
二是完善法律的条件。人力上,需要忠实于法律的人。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行政人员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问题,我认为法治思维是一大亮点;物力上,法制办、法院、检察院、行政复议机构等各类法律机构都要完善;制度上,完善各类的监督机制和法律的配套措施。
三是法律环境方面。首先,党要依法执政。十七大以来,如何保障党的依法执政这是一个难题,至今没有太大的突破。党的一些部门权力很大,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监督无力,这在建设法治政府上是一个巨大的难题,我希望这一点能在湖南有所突破;民主政治上,要发挥人大的作用,建立人大问责制。因为现在基本上都是上级领导的问责制,很难形成民主的环境;构建市场经济秩序,企业不能只靠关系跑项目、占资源这样的恶性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是平等有序的。所以,我认为解决上述的问题,“法治湖南”才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