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
(2013-07-02 11:10:42)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他们之间的差别在于是否验证,记者对新闻有核实的义务,《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但是我们很多媒体都忽略甚至根本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条。
【摘要】
“新闻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是陆定一同志对新闻所下的定义,这一定义也为新闻界所接受。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必定是事实。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对新闻工作者做出规定,即“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可见,新闻都是事实的报道,那么,这里所说的事实到底是什么呢?对于这种事实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
我们分析一下这两天微博上让很多媒体都大摆乌龙的孕妇孩子失窃案件,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诸多媒体在这个问题上贻笑大方,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就是她们的记者没有理解什么是新闻真实,什么是法律真实。
【恐怖!孕妇医院孕检被迷倒 腹中胎儿被人取走】26日上午,安徽太和一位孕妇独自到医院孕检时被人迷倒。孕妇回忆,在医院有人搭讪“要不要带你去检查”,随后昏迷中依稀听到有人对她说“使劲使劲...”当晚10点左右,她在阜阳汽车北站附近醒来,发现腹中婴儿已经被人取走。目前警方正全力调查。
怎样分析这个新闻:我们发现媒体报道就是比较典型的新闻真实:孕妇说自己被迷倒,胎儿丢失的事,有没有,有的,这件事确实有孕妇在说,孕妇到派出所报案,这件事是否真实,是的,确实这个孕妇到派出所报案了,派出所立案了,是否真实,没错,立案了。以上媒体报道的如果从新闻真实角度讲,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讲:孕妇的胎儿丢失了,是否真实,肯定是不真实的,我们知道这件事已经真相大白,是一个没有怀孕的孕妇自导自演的一幕戏。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什么事新闻真实,什么是法律真实了,孕妇说,她的婴儿没了,这是第一层面的事实,是孕妇说的事实,媒体如果单纯记录这个事实,就是新闻真实,婴儿真的没了,孕妇说的没错,这是第二层面的问题,也是法律真实问题,它实际包括两个事实,一个是孕妇说,一个是验证了孕妇说。
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他们之间的差别在于是否验证,记者对新闻有核实的义务,《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但是我们很多媒体都忽略甚至根本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条。
再举一个例子,说明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南方某媒体的一名记者曾经暗访一家大酒店,并在此之后,发表了一篇题为《夜宿酒店,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的报道。报道中说,记者下榻这家酒店后,就有几批小姐先后打来骚扰电话,称可以上门提供“聊天、洗澡、按摩、做爱”等服务,当记者表示对安全有疑虑时,一位小姐说:“我们这家酒店在全省最安全,是四星级的。如果有什么事的话,警察会通知我们酒店,然后酒店再通知我们。”报道见报后,该大酒店认为,该报道将其“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为掌握证据,这家媒体的记者在暗访过程中曾做了录音,并在开庭时,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是,对此,法庭不予采信。另外,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在一次扫黄打非的行动时,警方在这家大酒店抓获了30名陪侍小姐,被告也向法院提供了这些证据。但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这篇报道,引用了电话中的一位既不知真实姓名也不知身份的“小姐”的话,作为对原告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存在问题的评论依据,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最终,法院判令该媒体败诉。
上述案例若从新闻真实的角度来讲,报社的报道的确是新闻真实。因为,他们有入住酒店的门卡以及酒店的入住登记记录,证明他们确实实地调查过,他们有小姐打来电话的录音,可以证明,他们是做了暗访的,他们所报道的全是记者在暗访中看到的和听到的内容,这是新闻事实没错。这些新闻事实,如果大家私下里谈论,作为茶余饭后的笑料没有任何问题,但关键是,作为媒体,将这些东西刊登在报纸上,问题就大了。其实,联系后来的警方行动,我们有理由相信,记者报道的新闻真实是客观存在的。可以假设,若非酒店真的是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警方也不会有那么大的收获。但是,为什么媒体会在这个官司中败诉呢?因为媒体依据的是新闻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换句话说,媒体需要一种证据,证明酒店是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这种证据必须要有证明力的,而非依靠感性的记录。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报社的新闻事实并不能够确实并充分的证明酒店的问题,这也正是报社败诉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说报社报道新闻真实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咱们试着分析:几批小姐先后打来骚扰电话,称可以上门提供“聊天、洗澡、按摩、做爱”等服务,还有一位竟然说“我们酒店在全省最安全,是四星级的。如果有什么事的话,警察会通知我们酒店,然后酒店再通知我们”。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如此描述,证据何在?怎么能证明描述的话就是在这个酒店中说的,怎么能证明这些都是这个酒店里的小姐所为?对此,记者可能会说,他们有录音。其实,这个偷录的录音也只是一种新闻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因此它不具有证据效力。我们可以假设,这个录音完全可以在酒店之外获得,甚至可以直接在他们的媒体获得,在记者家中获得,或者是在原告酒店的竞争对手处获得,因为也可能是竞争对手为了陷害这家酒店和记者串通。这些假设都有可能,所以报社依据的是新闻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所以报社败诉了。
法律真实与新闻真实最大的区别是法律真实是靠证据支持的,法律真实应该是新闻真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是新闻真实中去伪存真的那部分。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差别在哪里呢?差别就在证据。新闻真实中,证据可以证明的部分,是法律真实。而媒体需要的也是法律真实,换句话说,媒体拍摄的、了解的、听到的、见到的,在制作节目的时候,要经过取舍,要按照法律真实的原则去鉴别。这也就是说,对于事实来说,凡是有证据支持的,可以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使用。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了。这里的“基本真实”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是法律真实而不是新闻真实。
目前,很多媒体仍习惯于依照新闻真实的思路采访、制作新闻,但是,在这种思路下潜在的侵权隐患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当务之急,各家媒体应该转变新闻真实的理念,变依照新闻真实为依照法律真实,因为只有这样,新闻才能真正做到基本真实,新闻才能更加公正、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