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理念:疑罪从无
方法:每个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 每个证据都要查验属实, 证据之间矛盾要合理排除, 得出结论要有排他性。
依据: 谨慎依据媒体报道, 我无法获得直接信息。
基于以上原则来分析王书金案, 以排除他是聂案真凶。
一、他交待罪行之时, 并不知聂案。
1、康案案发之时, 王书金在案发现场附近打工,熟悉附近地形, 案发后, 有多人围观现场, 当地街谈巷议此案, 合情合理, 所以对于一些本案的直观信息, 比如, 身高, 胖瘦, 穿着, 伤口, 环境, 遗留物会有发现, 并以讹传讹, 且有很大程度变形, 符合传播学特点。
这些依据说明了王书金对案件描述与聂案有吻合之处, 但是更多都是与基本事实变形的传播。
1)受害人康某身高, 王供诉与自己差不多, 王172厘米, 而康实际身高152,王的供诉与实际相差很大, 如果王实施过强奸, 且近距离接触掐脖跺胸, 是不应该出现近20厘米的误差, 那么误差的原因可能就是听来的和猜测的, 如果他把身高说的矮一些, 而康实际身高高, 有个合理解释可能是因为蜷曲或者其他姿势导致误差, 但是矮的说高了, 除了说明他根本没见过受害人, 还有其他合理解释吗.
2)关于康某死因, 王书金交待说, 一个是掐脖子, 一个是跺胸部, 听到骨折声, 而案卷的尸检报告显示, 用衬衣勒死, 另尸检并无胸部骨折, 首先死因说法极为误差, 因为用手掐脖子的痕迹检验与用衣服勒死的痕迹检验是截然不同的, 另以一个172高, 我们判断至少有150斤重量的人, 按照他的描述跺胸法, 是会出现他所描述的骨折声音的, 但事实经过检验, 胸部并无骨折, 如何分析这个差异, 还是听到的, 比如传闻是掐死, 或者死者胸部有伤痕, 因为是尸体的发现者或者目击者最初见到的可能情形, 恰如王所描述的。
3)作案时间, 聂案确认的作案时间为五点钟下班后, 而王交待是下午一两点钟, 这个误差也是极大的, 首先聂案确认的时间为康的同事证言, 因为康是工人, 有上下班时间, 所以此所可信, 那么王则说谎, 可能是时间久了, 记忆出错吗, 可能性不大, 因为他强奸杀人案子只有四起, 不是四十起, 记错可能性不大, 还有, 其他三起案子交代的基本无措, 所以康案不该出错, 这也是我怀疑王书金还另有其案的理由之一。这成了王杀康的很大疑点。
4)案发现场情况的供诉非常合乎传播情形, 王供认临走时拿走康的连衣裙, 受害人的身体是光着的, 事实上, 康某穿了白背心, 更主要脖子上有花衬衫, 为何所说, 这合乎传播情形, 因为一个被奸杀的人被传成一丝不挂是合乎情理的, 基本上是夸张加想象传播, 另, 又一次出现花衬衫, 与用衬衫勒死细节吻合, 而与王的用手掐死有很大误差。所以康的遗体情况接近是传播出来的情形。
此处有个细节就是聂的母亲在法庭上喊, 衬衫不对, 证据有假的情况, 其实, 二十年了, 老人家记忆可能有偏差, 另媒体报道当年的一个办案民警见到过卷宗里的这个衬衫, 还有, 这个证据, 警方丝毫没有作假的意义, 任何作假总有动机, 而衬衫没必要作假, 熟悉证据规则的人都会了解这点。
还有一个细节也被媒体大肆报道, 就是王交代现场有一串钥匙, 其实不难理解, 这是一个表面的文章而已, 谁看到了都会知道, 都会说 都会传, 都会被人知道, 因为这是可视的, 了解不是困难的。
假设王书金交代出的康某身上有显为人知的记号, 比如疤痕, 胎迹, 而这些特点又无法被目击, 那我会确信他是凶手。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以上是王案所暴露出疑点的分析, 应该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也就是所, 结论不是唯一的, 没做到排他性, 因此无法定罪。
下面的问题是, 王认罪时, 尚不知聂案, 如何解释, 其实一点都不难理解, 只是很多人的私念阻碍了对事实的判断, 拿聂案所, 很多人都相信他受到了刑讯逼供, 我也信, 在20年前, 实际这是一个人人都默认的事实, 那时候不提法治, 少有监督, 刑讯逼供并不少见, 而且全国的公安机关破案方法类似, 聂树斌没有前科劣迹尚被刑讯逼供, 那么对于一个网上通缉十年的逃犯, 肯定死罪的人, 不把他的罪行砸干就是怪异了,这也是潜规则,不解释。
2005年3。18楚天金报的报道, 王落网后, 公安部曾做出批示, 深挖王书金罪行, 扩大战果, 这符合当时的情况, 大河报朱长振:2005年1月22日,王书金到石家庄指认作案现场,这是在杀死另外3个女性之前的事。也就是在这次指认现场时,广平警方却获得了一个令办案民警大为震惊的消息:此案已结,案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枪毙!
这些文字恐怕只有在当时的新闻里见到了, 这样案子, 我喜欢查找老新闻里的蛛丝马迹当证据, 尽管都不是很专业, 但老新闻真实真诚单纯。我鄙视很多现在的媒体私心太重,背后很多动机太复杂, 文章隐藏忌讳的内容太多, 媒体伦理丧失的太多, 请对号入座。
2005年的报道证明了, 第一王书金是强奸杀人的网上逃犯, 那么串并案侦察是必然的, 第二公安部的批示也是如此, 第三案子破的越多警方战果越大, 成绩越大, 第四, 河南警方并不知道康案已经破获, 仍当作未破案件串并, 第五, 逻辑自然而然的,河南警方审讯王书金, 康案是不是你做的, 而且怀疑他的理由太充分了, 一个是当地案发附近工作, 一个是作案手法一致, 所以, 我猜想, 只能猜想, 王书金交代完其他三起强奸杀人案件后, 河南警方又拿出康案, 成为王书金供认的第四起案件, 顺便说一句, 很多嫌疑人不是那么乖的, 一被抓就问啥说啥, 很多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绝不逊色警方。所以常见报道说, 斗智斗勇, 斗智好理解, 斗勇呢, 呵呵。
本案, 由于本文分析的那样, 开始认下康案属于被动, 可是到后来就是有心载花无意插柳了, 王书金即使没有康案, 他的罪行也够死刑, 并且早该执行了, 但是因为康案, 他还活着, 至少已经多活了六年, 他是康案的受益者, 最直接最明显的,并且他还会无限其的活下去, 知道康案水落实出, 但是遥遥无期, 不是做不出结论而是不敢轻易公布, 所以王书金还会活下去, 只要他咬死康案, 他就会活, 法院不会判决, 连死缓都不会, 是不判决。这些王书金心里应该清楚的, 包括他的律师也是清楚的, 所以, 之前认康案可能是被动愿望, 而现在完全是主动自愿了。
我们从王书金上诉理由也可以看出端睨: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从法律上讲, 上诉是一个被告人的权利, 我们要维护这个权利, 从情理讲, 这个上诉理由有些不要脸, 我们怎么看待这个上诉, 他是否重大立功表现呢, 检查机关的责任就是驳斥这个说法, 所以被广为非议的控辩双方的换位, 这就好理解了, 其实, 反驳上诉内容也是检察官职责, 是没有问题的, 只是很多法律人媒体放大这个角色倒位, 浑水摸鱼, 除了暴露出一部分人的无知, 主要是媒体, 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人的无耻, 他们知道, 这种倒位是正常的, 也是正确的。
实际, 假设重大立功被法官采信, 王书金因为其犯罪事实与罪行, 根本无法免死, 但是, 他却能一直活下去。
不要相信某些媒体宣扬的那样, 良心发现或者好汉做事好汉当的英雄状举, 这些媒体才是良心真的坏了呢, 王书金是一个身负至少三条人命, 并多起强奸案, 被判处了死刑的罪犯, 但是因为历史的误会使他还残活在这个世上, 可怜被他残害的受害人至今无法报酬雪恨。
另外一点也加强了我对此案的认定, 就是王书金律师毫无实质的辩护, 律师辩护, 没有针对质疑直接答辩, 而是针对了证据合法性等外围内容, 针对性差, 因此辩护不利, 比如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复印件是缺乏合法性, 但有复印件就该有原件,这样辩护 除了可以拖延一点时间之外, 并无实质意义, 当然这里有客观因素, 律师没有见到证据, 可以理解, 我们期待律师阅卷后能有精彩辩护。
对于控方在法庭上强调的作案细节,如衬衣、死者身高等所谓王书金供述与事实的差异,朱爱民表示,案件久远,王书金不可避免存在记忆偏差。但这并不能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朱爱民称,控方出示了两份证据:受害人尸检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但皆为复印件,而且自称是从调查组那里获得,证据明显存在瑕疵,“先天不足”。其中,尸检报告上,两个法医一个有名无章,一个有章无名,且章也为私章。在现场勘查笔录中,缺少方位示意图,不符合形式要件。更要紧的是,这两份证据系控方首次出示,之前没有告知辩护人,也没有在庭审前提交法院,导致律师没有基本的阅卷和核实应对的时间。
综合判研本案, 实质如何, 确实难下结论, 那么最佳做法:第一, 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河北高院当避嫌, 最高院当指定其他高院审理此案。第二, 根据疑罪从无精神, 要敢于宣判王书金无杀害强奸康某罪行, 要敢于宣判死刑, 第三, 启动再审程序, 也根据疑罪从无精神, 再审聂案, 无论实质还是程序, 只要有瑕疵, 只要聂无确实充分证据, 就要敢于改判, 要用于担责, 第四, 建议启动聂案再审要先于王书金案宣判, 为了程序正义, 以及公民信任。第五, 对于错案, 只要不是涉嫌违法犯罪, 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因为审判的客观性, 有些错可以理解, 不必必究。
韩东
前一篇:聂树彬与王书金案分析
后一篇: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