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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虐童案的看法

(2012-11-06 08: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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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较早前评论:

此老师定罪,完全是为其在刑法里找一个最能贴到她身上的罪名,以达到平息民愤的作用,此案定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太牵强了。此罪名若得以执行,则任何人都可能因为此罪名被处以刑罚,法律不该被感情绑架,本案,顶多拘留,都已经很重了,顺应民意,不能牺牲法律原则。

从感情上讲,比如从孩子父母亲人角度,杀了她都是轻的,但是法律必须罪责刑相适应,有什么样的行为,依据什么样的法律,处以什么样的处罚是必须要对应的,感情与法律是应该分开的,本案尤其如此。


未来,寻衅滋事罪有望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当前,涉及到师打生的罪名,实际上只有故意伤害罪,但法律规定,被害者伤不够轻伤,难以刑责,这让很多人在感情上难以承受,现在浙江警方创造性的灵活运用刑法,解决了教师打学生的法律问题,可谓惊天地泣鬼神,并填补两项法律的空白。

如此,以后教师就该倒霉了,就公开的媒体报道,老师打学生案例,除了打重了故意伤害罪之外,其余按照温岭公安做法,全够寻衅滋事罪,还有中国教师队伍体罚现象严重,可见中国教师中会有多少犯罪嫌疑人?另,换个思维看,假设温岭老师为父母体罚孩子,也是寻衅滋事罪吗?一定不要忽视法益。

何法律都有自己保护的法益,寻衅滋事罪在刑法里不是针对个人法益,而是针对社会法益,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罪范畴,此案,处以治安拘留就不错了,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公然侮辱他人,处十日以下拘留,入刑有点太牵强了

确实,如果非要追究刑责,此案哪怕以侮辱罪处理也靠点谱,属于刑法246条暴力侮辱他人,属于告诉才处理,公权力介入,尽管获得不少赞赏,但是想想,不该介入的介入,与以前那些跨省的有何区别,这次怎没见非议跨省的本该自诉的案件那些律师发言呢?公权力如不合法,那么叫好的非议的都不合法。

 

到现在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表示压力很大,所以迟迟没有批捕,寻衅滋事,找这个罪名太牵强,之前针扎孩子案例,不够故意伤害,追究不了刑责,给的行政拘留,现在颜事件,逐渐降温,我估计公安也会后悔他们从快从重是多么鲁莽了,检察院会跟着揩屁股吗?我觉得与其弄一身骚,不如悬崖勒马好,退卷吧

 

媒体报道检察院撤回案件消息:

犯罪嫌疑人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嫌疑人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市公安局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评论:

颜艳红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果然如我所料的检察院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这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会再有什么新证据出现了,检察院退卷已经侧面说明了他们不同意寻衅滋事罪的,因为他们一旦批捕,这个责任就转移到他们身上了,下一步可能面临法院的无法定罪,而造成错案。

 

为什么不能是寻衅滋事罪,最主要一点,任何一个罪名都有它所要保护的法益,寻衅滋事罪所要保护的不是公民而是公共秩序,所以这个案子本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却需要用保护公共秩序的罪名来处罚,是很荒唐的,另外,法律的罪责刑要相适应的,一个人的罪名不能像买鞋一样,这双不合脚换那双。

 

我们缺少虐童罪吗?实际上是不缺的,现有法律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关于虐待,侮辱和伤害的处罚,只不过虐待体现在家庭成员之间,而侮辱与故意伤害可以是违法也可以是犯罪,没有处罚的缺失,现在出现问题是明明治安违法的非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才觉得法律缺失。

 

为什么不能增加虐童罪,我们从反面说:如果儿童被虐待就要求虐童罪,那么老人被虐待需要增加虐老罪吗?妇女被虐待需要增加虐女罪吗?精神病人被虐待需要增加虐精神病人罪吗?显然不能,如果这都能的话,那么刑法就不会是法律了。现有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侮辱与故意伤害已经足够。

 

我看公安没啥可补充侦查的了,改为治安拘留十五天吧,自己能悄悄抽身,比啥都强,别指望顺应民意就能扭转民意,至于家长要是不甘心,就去法院,侮辱罪是自诉刑案,至少这么做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公权力过多介入自诉案件,尽管表面为了民意,也有违法治精神,这种顺民意行为与跨省的逆民意行为没有区别。

 

果然退卷了,与我的判断一致,当民意狂欢冷却,每个人便回归本意,公检法不会给别人揩屁股,检察院退卷是必然的,公安机关从重从快讨好民意实则愚蠢的很,今天顺应狂热的民意明天就会被冷却的民众批评,永远遵从于法律,别受干扰,尤其法律不要站在道德角度,治安处罚吧,关押时间也差不多了,放人吧。

 

为什么很多人会出问题,在他们心中,道德规范高于一切,所以一个事件出来,他们首先是站到了道德制高点,完全把法律之眼蒙蔽住了,在非理性状态下,很多判断因为失去专业性而难以正确,我想任何一个事件,要回归理性,回归技术,这样可能才会少犯错误,历史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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