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再思考
李昌奎被再审判处死刑并以执行,这个案子在某民意调查中支持率占95%以上,又是一个民意狂欢似的庆祝一个人的死亡,这个案件大概有4%左右的反对意见,这4%大部分都是法律人,为什么法律人会反对以这样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呢?
一、李昌奎是官富二代吗?
李昌奎是一个地道的农民,与官富二代几乎不搭边,尽管之前网络上有些这样的声音,但是因为造这样的假实在太难,加上很多人在药家鑫案上的教训,所以李昌奎的身份几乎没有什么异议,就是中国一个典型的农民,而且是贫困的农民。
二、李昌奎行贿法官了吗?
这个案子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于是有人猜测,李家行贿法官了,这个案子涉嫌腐败,咱们姑且不说,李家能否拿出不菲的买命钱,单是,现在又判死刑,而且已经执行,而李家依然承认没拿钱,那么就可以证明没拿钱,要是真行贿了,恐怕人死了,事情早就败露了。
三、云南高法为什么要改判死缓?
1、
国际国内大气候决定的,我们国家每年的死刑人数太多,这是国家在国际上在人权领域被诟病的地方,所以降低死亡人数就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即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2、
各个省份实际上也担着降低死刑人数的任务,云南由于地理原因,死刑人数一直在中国居高,而其中又以涉毒死刑人数居多,所以对于必判死刑的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不能低判,就得从普通刑事案件入手,降低死刑人数。
3、
本案改判死缓的依据是,社会危害性小,不是蓄意谋杀,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是慎杀情节内的,所以云南依此三条改判死缓,也就是云南所说的10年之后,这个案例必然成为经典案例,其实这话不假。
四、李昌奎该判死刑还是死缓?
1、
本案李昌奎罪行严重,恶劣,按照刑法,理应判处死刑,但是考虑自首情节,邻里纠纷以及社会危害性小和少杀慎杀的法制大气候下判处死缓,应该说,这个案子判处死刑和判处死缓都没有问题,这也是遵从法律规定的。
2、
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可判范围内的自由裁量,如果此案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绝对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是在可判死缓和可判死刑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处死缓,是合理合法的。
3、
这个案子不是绝对的死刑,换一个思路,有些人还是抱着就有的杀人偿命思想,实际上,死刑已经被世界上很多国家所摒弃,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人权,也就是说,这个世界上没有一定就判死刑的法律,比如李昌奎,他这样的罪行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不会判处死刑的,这是现实。
五、李昌奎再审判死刑的问题在哪?
1、
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这是最可怕的,也是最要命的一条,李昌奎判决已经生效,并以收监服刑,现在被高法找个理由,拉出来审,然后判处死刑去执行,这是很恐怖的事情,目前在监狱里服刑被判处死缓的大有人在,那么是不是他们说不上哪一天就会被拉出来再审,然后被执行死刑?
2、
法律的稳定性就在于,判决了,如果没有出现新的问题,比如真凶出现,比如查实有伪证等法定情形是不能再被审判的,所谓的一罪不二审,这也是国际上典型的双重危险情形,这是国际法律上先进的东西,我们是该学习的。
3、
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就不能像烙饼一样翻来拂去,当然了中国的很多法律是没有严肃性的,但是它应该有。我们的法律不是听从领导就是听从民意,就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裁判,好不容易云南高法独立了一回,结果晚节还不保,最后还是屈从于民意。
4、
法律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说,有人认为,实质正义不能因为程序正义而犯错,也就是说,有错就改是没有错的,但是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有错,现在这个案子是没有错的,但是被强加有错,这样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破坏程序正义是不应该的。
六、关于本案的一些假设
法律是不允许假设的,但是只有假设的内容才会使我们更加深刻的看出问题本质。
1、 假设李家很有钱,对被害家的补偿到位,这个案子现在还会发生再审并判死情况吗?
2、
假设李家很有权,在网上屏蔽了这条消息,那么没有民意,这个案子还会发生再审并判死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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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值得思考的两个现象,我的假设不是空穴来风,事实上假设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这么思考,左右法律的又是什么?是权力,还是金钱,还是法律本身?我们都希望这是法律本身,但是实际并不是这样。
4、
只举一个案例,不说名字,因为不是为了翻出这个案子,只说法律下的这种行为:侯某因汽车后视镜与行人裘某刮碰,二人发生口角、撕扯。裘跑,侯驾车追攆将被害人裘撞死。侯自首,一审侯被判处死刑。
二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因交通纠纷导致矛盾激化所引发,侯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高院作出了判处侯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大家可以捉摸琢磨这个案子,其中奥秘在哪?提示,这个侯不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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