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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法追究东方银星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请求

(2015-08-21 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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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我名徐财源,曾因多次股市维权受小股民信任。最近有很多小股民反映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53,简称东方银星)高管涉嫌犯罪;今天,我买入了东方银星,成了东方银星的小股东。现将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银星集团)利用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操纵上市公司与银星集团签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致东方银星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害,相关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机构人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渎职罪一案反映,请查清相关事实,依法追究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基本事实:

      2010年4月,大股东通过控制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操纵股东大会,利用大股东控制的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仙湖公司)与东方银星进行16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关联交易,造成东方银星损失15960.42万元,相关董事、监事、高管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银星集团2009年10月通过股权收购,取得天仙湖公司的控制权,北京海地人土地评估事务所在2010年4月评估时,16块土地使用权项目(下称项目)的的帐面价值是6451.26 万元;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时间只半年,评估增值率为147.4%,理由是取得土地时间较早,土地价格涨幅较大。项目规划位于天仙湖二期工程(天仙湖消落区非核心区域)中,用地条件较差,其中有4000多平米港口用地和7000多平米旅游业用地和游乐用地,属于项目配套用地。此土地属于天仙湖消落区非核心区域,根据重庆市公布的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的级别的规定,此土地在产权证中没有登记级别,按万州区乡镇规划只能按16-19级评估;但评估时,在无合法依据的前提下,统一把把所有土地都作为商业10级土地评估,评估报告中既提出土地位于天仙湖消落区,其使用以库岸整治为前提,交通设施都已损毁,又确认土地属五通一平,完全可开工,属评估的弄虚作假行为。

      评估公司对估价结果和评估报告设置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即土地能正常使用,并依法能带来相应的收益等;东方银星的董事、监事和高管都是重庆人,明知转让的16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具备开发条件,在评估公司设定的假设的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违背诚信,故意把16宗不具开发价值的土地天价卖给上市公司;且在转让协议签订时,故意不约定违约条款;在土地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又向卖方付清了全部近1.6亿的土地款,使上市公司花巨额所买的土地历经5年,至今无法过户。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依法应予追究。

      东方银星作为上市公司,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有监管职责,但历经5年,尽管有股东多次反映,但相关监管机构在上述非法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均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其监管的缺失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相关监管机构的责任人涉嫌渎职罪,依法应予追究。

      综上,作为东方银星的股东,特将相关人员的犯罪嫌疑向司法机关反映,请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东方银星股东:徐财源

                                                                                   2015年8月20日

 

       后记:在我的上述请求完稿并发给相关媒体,相关媒体就此采访了河南证监局后,2015年8月21日20时46分,网上公告东方银星解除了前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由卖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了利息,同一天签订解除协议并将2.1亿元的资金付给东方银星。

       对于上述新情况,我认为,法律关于犯罪的构成,并不以嫌疑人退赃而自然消除,退赃行为也改变不了相关人员已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相关人员涉嫌的犯罪,必须依法依究。

       尤其对不是银行,不以放贷为业务的东方银星,相关嫌疑人退回了本息的行为只能视为部分退赃,因其犯罪行为不仅使东方银星失去了大好发展的5年,而且造成东方银星巨大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有用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行动一致人增持东方银星股票的嫌疑,最高获利可达近10倍;即使用于其他项目,其非法收益也远大于退回的本息。当初通过土地转让非法获取的款项到底流向何处,必须查清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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