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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海南高速追索被贱卖资产的函

(2014-04-25 13:52:02)
标签:

海南高速

证监会

海南证监局

贱卖资产

徐财源

股票

海南高速董事会暨温国明董事长:

我是海南高速的小股东徐财源,314日我向你们发出了《致海南高速董事会的函》,董事会317日已签收,但对股东的合理要求,董事会竟至今无任何回复。无奈之下,我于328日就海南高速存在的问题分别向证监会及驻海南的中央巡视组进行了举报,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于48日已正式受理了我的举报。

在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后,41日你们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说明公告”,指出:当时以440万元的款项转让本公司位于陵水县东侧地段的304亩土地所有权是依据当时的评估值458.84万元作为参考的,双方协议作价440万元进行转让,但鉴于2008年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已无可能本公司当年转让的304亩土地用途为东线高速公路停车场、维修服务站受让方受让土地后自行对土地进行变性并补交相关土地变性等费用。本公司认为公司当时所转让的土地价值与现在项目投资开发收入不具有可比性。 

    该公告一出,引起市场一片哗然。记得公司于3月11日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时称,本公司高度重视此次股权转让存在作价略低于评估价458.84万元的问题,将综合考虑诉讼的可行性、胜诉的可能性、诉讼成本、诉讼收益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投资者指出的是当时转让行为不合法,该追回资产,而上市公司却故意拿当时转让价略低于评估价来说事,可谓故意避重就轻,但公司表态“决定是否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也算是给投资者一些积极的信号,然后4月1日的公告中在态度上却突然发生大的转变,称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已无可能,理由仅仅只是“鉴于2008年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海南高速前总经理陈波,因收受了巨额贿赂,与黄爱忠恶意串通,所签订的协议损害了海南高速国有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行为陈波被因此判刑的判决书,就确认了协议本身就无效,黄爱忠应返还304亩土地,即使利益所得方玩土地多次故意再转让的把戏,也难逃法律的惩罚,不管当时贱卖土地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也不管现在该土地实际价值是多少上市公司仍拥有法律赋予其追索资产的权利,但海南高速的这则公告,体现出来的是海南高速现高管无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股东利益的侵占,故意不作为,故意为犯罪分子非法开脱,故意放弃追索的权利,不知道是出于何种原因?是现高管也有牵涉到此案吗?或者是不想得罪人?

这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海南高速前总经理陈波扮演的只是“帮凶”的角色,当然还有其他“帮凶”,还有幕后的“线人”、“头目”等等,光“帮凶”陈波就“分赃”了700万,可见被抢劫的资产的价值有多大,显然当时的评估价458.84万元完全是弄虚作假,而你们曾表示关注的只是转让价与评估价之间的价差,这不是在愚弄投资者吗?或者在故意掩饰什么?440万的土地转让与如今46亿元的土地收入确实不是一回事,但一个很小的个体户都能完成的土地变性,难道海南高速做不了吗?上市公司完全可以依托《合同法》追讨资产或由此造成的损失,现在这么消极,是不敢捅这个“马蜂窝”,还是有大老虎呢? 

这么一个重大案件,陈波认罪了,都已经进入监狱,但,“被抢劫”的海南高速却认为整个“抢劫”过程履行了程序,没有问题,并高调宣称“通过法律追索已无可能”,你们尝试了没有,怎么知道无可能!无法收回的依据是什么! 

作为上市公司,对正义舆论的监督,敢公然抵赖,对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的请求,敢置若,在中央强力反腐的今天,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置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不顾的,海南高速董事会是第一家,这朵奇葩,能抗得住反腐的高压吗!

陈波身陷囹圄,不仅是因其贪,更在其愚,众目睽睽之下,岂是你董事会可信口雌黄的,掩耳盗铃就能蒙混过关吗!前车有鉴,为何还要再入深渊!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作为小股东,虽人微言轻,谆谆之言,足以使你们警醒!

以迟到的实际行动,追回被骗走的国有资产,挽回全部损失,给股东以回报,是你们的职责所在;中央反腐的力度和信心,绝不可低估,特来函告诫,勿谓言之不先。

                      

                          

                          海南高速小股东:徐财源

                          联系电话:13918603567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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