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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财源,男,汉族,32岁,身份证号码:330323197806092610,住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华东师范大学,邮编:200062,联系电话:13918603567
被告: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地址:深圳市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高科技大厦3-10层,邮编:518057,电话:0755-86013388
案由: 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在收取原告QQ会员年费和黄钻会员年费的情况下不提供或附条件提供服务构成侵权;
二、请求判处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交纳的服务费用合计432元,或者将服务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请求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
四、请求判处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五、请求判处被告承担原告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交纳年费的腾讯QQ会员(证据1),也是交了年费的腾讯QQ黄钻用户(证据2),根据腾讯公司相关规定,QQ会员享有几十项特权,包括QQ装扮、会员群特权、消息记录上传等等(证据3);而腾讯QQ黄钻用户享有装扮空间、给QQ农场送狗粮等特权(证据4)。
2010年11月3日原告登录QQ时发现QQ聊天已经多次被系统强制下线,QQ空间已经无法打开,QQ游戏因无法打开也无法使用。被告发布的《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证据5)中称:“任何商业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而360竟然采用“外挂”这种非法手段,破坏腾讯公司的正常运营。360已经在用户电脑桌面上对QQ发起了劫持和破坏。我们本可以选择技术对抗,但考虑再三,我们还是决定不能让您的电脑桌面成为“战场”,而把选择软件的权利交给您”。被告在《关于腾讯公司软件服务与360软件不兼容的声明》(证据6)中称:“近日,360公司通过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非法外挂,赤裸裸地针对腾讯QQ的多项功能进行破坏,严重影响了QQ软件的安全和服务,对广大QQ用户的帐户与虚拟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
该非法外挂通过恐吓和诱骗用户的手段对QQ软件进行劫持和篡改:
1. 劫持QQ安全模块,恶意阻止QQ正常的盗号木马查杀,严重威胁QQ用户的帐户安全;
2. 劫持QQ核心安全页面,并跳转到360自己的页面,推广其“安全”产品。这是只有木马病毒才会使用的违法行为;
3. 篡改QQ软件的设计,用恶意外挂手段干扰QQ的正常运行。
长期以来,360公司不断通过制造恐慌挟持用户,屡屡抹黑打压同行。如今竟公然发布外挂,破坏合法软件运行。其手段之恶劣为中国互联网行业前所未见!QQ正常服务和安全保障正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面对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腾讯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使用360软件,不要在360软件环境下输入QQ帐户密码,更不要通过360软件进行QQ资料备份操作,以免个人数据被窃取。
为了保障QQ继续为您提供正常服务,保护您的帐户和虚拟财产安全,我们被迫采取与360软件不兼容的紧急措施”。
事实上,原告并没有安装被告所称的“360扣扣保镖”的非法外挂软件(证据7),获悉原告要继续正常使用QQ,必须服从被告提出的删除因原告没有服从被告提出的删除360软件的非法要求,被告停止了原告QQ的正常使用。
综上,原告有偿取得被告公司产品的的使用权,被告所称的“360公司不断通过制造恐慌挟持用户”的事实并没有对原告发生,有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并没有结论,原告也并没有安装被告所称的“360扣扣保镖”的非法外挂软件,原告作为消费者,有选择多种软件的权利,被告更不能剥夺,如被告认为第三方的软件对原告构成危害,应依法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对其诉诸于法律。现被告以对原告并不存在的理由,单方停止原告的服务,属典型的违约欺诈行为;被告仓促无理停止其承诺的服务行为,使原告在不能预先采取措施避免的情况下(如改用其他聊天即时通讯工具),无法正常使用QQ联系业务,给原告造成了意想不到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原告作为消费者,被告因欺诈产生的侵权结果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为维护原告及广大QQ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证据附件7份
3、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