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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张淑贤
在经过逾一个月的焦急等待之后,看似板上钉钉的“胜诉”爽约,徐财源等来的则是“驳回”的判决书。金宇集团(600201)昨日发布公告,称法院驳回徐财源起诉公司股东大会违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财源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属任意性规范,对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禁止性规定,没有禁止性规定即可以为之。
“我才接到法院判决书,但法院明显是‘判非所诉’。”徐财源昨日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迟召开股东大会当然合法,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则是因股东大会塞进了无效提案,所以诉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商报记者查阅判决书发现,法院仅指出“延迟召开股东大会合法”、“提出议案至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日间隔达11日符合规定”,但对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三天金宇集团第二大股东提出的议案是否有效并未给出结论。
徐财源告诉商报记者,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这里的可以是指可提或者可不提,提必须在十日前。”
“法院如此判与开庭确定的事实完全不符,对上诉取得胜利充满信心。”徐财源对商报记者表示,“上诉状早写好,预计近日就将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