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胜俊院长:
我名徐财源,除了在华东师范大学工作外,我还有个股市公益维权人的身份,我诉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已于8月23日在呼和浩特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作出判决。现我将所遇到的情况简要汇报,祈请您能依法支持承办法官排除外界干扰,严格依法判决:
一、我诉金宇集团撤销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案是因其程序不合法,案情简单明了。
首先,法律和规章及被告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新增提案的期间有明确规定。按被告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法》也有同样规定。
其次,被告于2010年4月27日的公告确定于2010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按前述被告章程规定,如有新的提案增加,则最迟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书面提出,并于5月12日前公告;而被告于2010年5月18日公告,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这个提案既是5月17日提出的,当属无效提案,被告称其将股东大会延期了,保证了间隔10天,而法律规定的是期间、期限和有效性,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不能突破期间和期限,不能改变该提案的无效性。
二、我请求撤销被告违反程序的股东大会决议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和作为公益维权人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将无效的提案塞进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不仅违反了公司章程,也违背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法》,人民法院依法应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三、此案依法判决的意义重大,法院公正判决责无旁贷!
此案诉讼中,尽管有人想通过公安机关搞点名堂,但我在攀钢权证维权中在总理的全力支持下,最后以国资委多付71亿元而维权大获全胜的影响,以及高层对我多次维权的支持和关注,使相关部门只能对我的公益维权“头痛”;现我既诉诸法律,此案约3000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和转载,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过问,我的公益维权与被告高管的非法利益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将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
我象《皇帝的新装》里的小男孩,虽无个人利益,但肩负股民重托,为不愧对总理的关心,我有信心和能力对非法利益说不;从庭审的情况看,事实非常明了,承办法官十分公正,但有传言称被告高管摆平了法院高层领导。
鉴于被告的特殊身份和中国法治环境易受干扰的现实,出于对您的信任,特将此案向您汇报,期待您对基层法院司法公正的支持!
附:民事诉状、被告答辩、我方律师代理词
相关媒体报道请网上查询“徐财源”条目
公益维权小股民:徐财源 敬上
电话:13918603567
2010年8月26日于上海
注:同时致函内蒙古高院王维山院长、呼和浩特中院李宪法院长、赛罕区法院王树敏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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