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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不撤诉,法院就必须下立案通知或驳回裁定,一旦法院立案,因属重大事项,应该公告并停牌,可能会影响重组,这将对持有攀钢系股票和钢钒权证的投资者均极为不利,其中诸多的利弊刘律师在《对钢钒维权案的看法》中已说清了,我不再重复。
其次,根据我的调查和有关方面的权威承诺,行权前不可能重组,意味着我的主要诉求到时自动失效!若11月28日前不重组,必有现金选择权,拿了人家的红包,还要人家赔礼道歉,这个刘律师是不会支持的。所以,尊重律师的意见是对的。作为维权代表和代理人,当初大家也授权我有权撤诉的,我以维护权证投资者的利益为已任,既然真诚支持我的人基本都赢利了,我现撤诉了,也定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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