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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纠纷审判实务(上篇)

(2023-12-15 12:22:21)
标签:

质量不合格

退货

赔偿损失

分类: 民法典实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纠纷审判实务(上篇)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目的是获得无瑕疵的标的物,基于买卖合同等价有偿的要求,出卖人收取买受人价款,有义务保证向买受人交付的标的物在权利或质量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以确保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为实现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与支付价款这种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均衡保护,民法典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规定了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包括标的物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几乎是当事人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大多数买受人都会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或提出反诉。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如何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制度救济自己的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包括:

其一,质量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按补充协议执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出卖人承担修理、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如果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还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要求出卖人更换、退货,或者解除合同。

其二,出卖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在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后,如果买受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    

其三,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买受人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反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买卖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退换、修理等方式消除质量不符问题,且不会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的,买受人不应解除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解除合同不当的违约责任。

依据2019118日发布实施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 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下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如果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时,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上述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是,其内容体现了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裁判者的态度,买受人以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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