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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效力实务分析

(2023-05-22 10:36:20)
标签:

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给付与对待给付

分类: 民法典实务

民法典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效力实务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引言:从债法上讲,双务合同的履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相互所负债务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合同编 通则分编 合同履行一章中,就这种互负债务的履行,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当事人行使拒绝或者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规则,构成了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类型。

本文主要论述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行使条件和效力,以期对实务中处理同时履行抗辩纠纷有所裨益。

主题词:双务合同  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理论上也称为之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相应债务,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依据《民法典》该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具有牵连关系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即一方所负的给付与相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系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且二者之间互为前提、互为因果。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或者互负的债务不具有牵连性,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等类型。主给付义务是一种能决定合同的性质、类型及目的的独立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均不具有独立性,仅起到补助和促进主给付义务,保障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作用。根据三类义务的性质及作用,我们可以得知:绝大多数情形下,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主给付义务和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不具有互为前提、互为因果的牵连关系,一方只有在对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履行主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特殊情形下,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严重影响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时,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一方当事人关于己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没有得到裁判法官认可的原因,多数是因其拿己方的主给付义务对抗对方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是买卖双方互负的主给付义务,买方在卖方交付了货物的情形下,不得以卖方没有履行提供说明书、协助等义务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其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等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则任何一方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向买方交付货物,并约定买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卖方就不能以买方没有付款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买方寄送货物。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债务的性质,如果可以确定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不是同时到期的债务,则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债务先到期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己方的债务,不能请求对方提前履行未到期的债务,否则,对方可以依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进行抗辩。

其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双务合同中,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对方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债务,则该一方当事人没有拒绝履行债务的任何理由,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部分违约,比如只履行了部分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中有部分质量不符,则该一方当事人只能就对方未履行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中质量不符的部分,在相应范围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部分的债务,而不能对全部债务拒绝履行。如果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债务超过了适当范围,同样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

如果债务的标的不可分,或者对方虽然履行债务部分违约,但必然导致该一方当事人整个合同目的落空时,该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全部债务。

其四,对方所负的债务具有履行的可能。

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对方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所负的债务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比如,对方完全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对方履行非金钱债务出现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除外情形时,则该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将没有任何意义,此时,该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双方之间债务。

三、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民法典》在合同编 通则分编 合同履行一章中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双务合同当事人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互负债务同时履行,避免合同陷入履行僵局。从《民法典》规范的目的分析,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仅仅发生使己方暂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地阻碍了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不能消灭己方应负的债务,也不能消灭对方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更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如果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债务,那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则应当及时履行己方债务,否则,其可能会因不履行债务而违约。 

合同实务中,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根据债务的性质、目的,参照相关的交易习惯,就债务的履行进行协商。双方可以通过确定履行时间等方式,达成同时履行债务的共识,也可以通过约定履行顺序、设置履行担保等方法,消除一方担心己方履行债务后对方不履行债务的顾虑,促使债务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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