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人部分履行合同债务实务分析
(2023-04-10 14: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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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拒绝受领 |
分类: 民法典实务 |
民法典债务人部分履行合同债务实务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债务,是契约严守原则和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果债务人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只是部分地履行了合同债务,就会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债权人的角度讲,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对这种不合格的履行享有拒绝受领权,且不会因拒绝受领而发生迟延受领的不利后果。但是,很多情形下,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如果债权人行使拒绝受领权,其结果必然是对自己无增益,却导致债务人利益受损,有违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五百三十一条,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据诚信原则,对债权人就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所享有的拒绝受领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规定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务人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效力,及相关费用负担规则。
本文从实务角度,围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论述债务人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效力,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断方法,因债务人部分履行而增加的费用的负担规则等,以期对处理合同债务部分履行纠纷有所裨益。
一、债务人部分履行合同债务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债权人对债务人违反全面履行要求部分履行的合同债务,原则上可以拒绝受领,不能发生债务履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不能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发生债务部分履行的法律效力。
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不影响部分履行的违约性质。但是,这种违约行为一般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债务人不会因此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只有在部分履行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下,才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合同纠纷实务中,针对债权人是否有权拒绝债务的部分履行债务,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部分履行会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主流观点认为,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对合同利益的享有和实现,只是导致其增加相关费用,就可以认定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判断部分履行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对合同利益的享有和实现,应当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方法,以兼顾债权人的特殊性和客观公正性。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合同,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约定整体性履行的特殊性不同,我们不能忽略债权人的主观需求;但是,如果只单纯考虑债权人的主观点需求,因债权人具有利害相关性,很难体现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客观性。
判断部分履行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对合同利益的享有和实现,应当以债权人对合同整体性履行利益的享有和实现不受损害为基本标准。一般情形下,如果合同义务具有可分性,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就不会损害债权人对合同整体性履行利益的享有和实现。
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从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期限以及标的是否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的角度,考查合同义务是否具有可分性。
例如,甲公司向乙厂购买一百套办公家具,合同履行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后起算,交货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地点为甲公司。合同履行期限内,乙厂通知甲公司因库房紧张,先到甲公司交付已经生产好的五十套,剩余五十套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再一次交付。此种情形下,虽然甲公司和乙厂约定一次性交付一百套办公家具,但是,因为乙厂交付一百套办公家具的合同义务具有可分性,所以,可以认定乙厂部分地履行交付家具义务不损害甲公司合同整体性履行利益的享有和实现。
三、债权人明知债务人部分履行会损害其利益,仍然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处理
有些情形下,债权人明知债务人部分履行会损害其利益,但基于各种因素考虑,仍然接受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债务。此种情形下,债权是可以反悔,是否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从合同自由原则考虑,债权人明知债务人部分履行会损害其利益,仍然接受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债务,这是债权人自愿选择,我们应当尊重债权人的选择。同时,依据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得反悔,除非部分履行债务导致了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但是,债权人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代表债权人放弃了请求债务人对部分履行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
从公平原则考虑,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债权人的利益损失,且债权人没放弃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任何意思表示,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损失赔偿。
四、因部分履行合同债务所增加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债务人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比一次性受领全部债务多支付的费用,和债务人违反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部分履行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债务人负担。基于此,《民法典》根据公平原则,在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